在我国,房地产是由土地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构成.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设施用地均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果公墓作为政府公用设施用地能够属于房地产范畴的话,那么公墓使用权期限是否应像房屋使用权期限自动续期?我国经营性公墓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在现实中许多墓地开始到期之后的新一松缴费,却存在如下三个问题:

1、20年缴费期限的合理性.规定20年缴费期限的困难主要在于丧者难以为自己的权利抗争,出现侵害的情况需要后代来维护其权益.没有后代的,丧者“其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就社会现状来看,中国人上坟大多数是三代,假设丧主70岁去世,其时儿子45岁,孙子20岁,那么基本上等到孙子50年后去世时就可以满足后代祭莫的需求。20年后50年内的墓地管理费的缴纳将会落在后代身上,而基于,孝道”的要求,继续缴纳墓地管理费是必须的。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按照土地用途将土地出让年限划分为70年、50年、40年三类。根据分类的性质,经营性墓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40年或者50年.笔者认为,应当在”购买”时充分尊重“购买者,的意思,告知其权益。可以选择两种模式:一种是经过协商,直接付足50年或以下的租赁费用(此处应做租赁合同的特别规定),50年后后代优先11回购.或者交由墓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这样避免了子孙后代都要为.前辈.的墓地缴费或者无人缴费的困境。第二种,是交付20年的租赁费用,等20年期限届满时,再由后代决定是否续期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