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是土地的拥有者,是契约构成必不可少的部分,在买地券中,业主主要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神仙,一类是亡人。魏晋南北朝之前业主都为亡人,魏晋南北朝开始业主转变为神仙。

东汉时期业主都为亡人,对于业主的介绍一般比较简单直书籍贯,向地下亡人、邻里买地,可以避免对地下先亡人的惊扰。古人认为人死后要与万鬼为邻,早期的买地券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一般选择向亡人买地。
魏晋南北朝开始出现从鬼神处买地的券文,《龚韬买地券》就是从地下亡人和神仙处买地,曰:“南海郡番禺县都乡宜贵里地下私人、篙里父老、墓乡有秩、左右家候、丘7}墓伯、地下二千、安都7}、武夷王等,共买此地与……”这种从单纯向亡人买地变为向鬼神和亡人买地的情况,集中反映了买地券的一大主要目的即保亡人地下安宁。向鬼神买地可以避免因地下鬼神惩罚亡人而使亡人灵魂不安的情况发生,还能祈求鬼神保护亡人,断绝亡人之气、墓家之气对生人的妨害,如“厌解天注、地注、岁注……生死各异路,千秋万岁,不得相注怜,便利生人”。并且券文从向地下亡人买地到向地下鬼神买地,体现了人们对于地下土地所有权归属认识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