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在墓地使用权制度上,每个州有自己的判例法规定。俄克拉荷马州在1959年通过判例确定了墓地役权,对墓地役权的权能做出详细的阐明。墓地役权的确立源于1959年最高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在该案中,原告Robert W. Chambers的亲属Nannie Chambers在世时于他人土地之上设立了一块私人墓地,之后NannieChambers的母亲以及另外两位亲属都葬在此墓地。若干年后,这块墓地所在的土地转让给被告Heiligman,原被告双方就该墓地是否应该保留产生纠纷。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由于俄克拉荷马州法律并未对此有明确规定,也无判例可援引,因此,最高法院在借鉴其他州的判决中有用的条款之后对该案做出判决。法官在判决书中指出:"1、一旦土地的一部分被用作墓地,那么该墓地不因土地所有权转让而受到干涉,墓地役权是默示的。土地所有权人、土地的受让者、受遗赠者及土地的继承人必须允许墓地使用权人为了维护管理墓地、美化和保护墓地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合理的方式进出墓地。2、只是不再安葬新的遗骸、未修剪杂草或修护墓地建筑物,不构成对墓地役权的放弃。因此,只要墓地一直持续存在且被用于埋葬逝者,那么,任何能够表明墓地存在的物都可以当做证明,或只要它被公众认为是墓地,它就不会被遗弃。而如果逝者的遗体被移除,这将会被认为放弃墓地役权。3、一旦墓地役权成立,则成为限制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特殊权利。该权利不因土地买卖而消灭,即使墓地役权未包含在土地所有权让与协议中。墓地役权的继承人有权对侵害墓地的行为采取措施。2010年,美国弗吉尼亚最高法院在Shilling v. Baker案中引用了上述判例,对普通法下的“墓地”的内涵做出解释,改变初审法院对该案的认定。该案指出,“逝者亲属对死者的遗骸有着极大的情感是毋庸置疑的,因此,除非有合理的缘由,否则,墓地一旦被用于安葬,则不应打扰逝者的安宁。在这种情况下,举行葬礼、放置墓碑、抛撒骨灰以及持续将该地块作为家庭墓地的行为都可以认定在一块土地之上的墓地使用权是成立的。”因此,该墓地的使用权人享有墓地役权,不受土地所有权人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