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殡葬业管理中,民政部门在殡葬业监管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实际上,民政部门既是监管者又是从业者,存在定位不当的问题。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一是权责不清。我国的《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各地区民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殡葬管理工作,然而,现实中的民政部门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由于利益驱使,民政部门对殡葬业中存在的问题不能依法行政,导致殡葬业处于无人监管的局面,破坏了殡葬业正常经营秩序;同时,尽管有些民政部门成立殡葬执法大队,但是殡葬执法大队却隶属于民政部门,不可能对殡葬业机构进行公正执法。在这种权责不清的体系中,民政部门不能真正发挥监管职能,导致殡葬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成为垢病,破坏了殡葬业正常的经营秩序,阻碍了殡葬业发展。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根据相关规定,民政部门作为殡葬管理部门,应牵头成立殡葬管理所或殡葬执法大队。具体由殡葬执法大队对殡葬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管与约束。然而,当前很多成立了殡葬管理大队的机构,其人员由民政部门兼任或者是由殡仪馆工作人员组成,这就造成殡葬执法大队成为殡仪馆打击竞争对手的帮凶,扰乱了殡葬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三是职能错位。当前我国的殡葬管理工作主要遵循《殡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该条例颁布于1998年,并且条例内容不健全,标准明晰,针对目前我国殡葬业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殡葬监管部门职能依靠以往经验进行处置,导致殡葬业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人治”代替“法治”的局面。《殡葬管理条例》规定民政部门是殡葬业的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殡葬机构的管理。然而现实中,民政部门却成为殡葬机构的运营者和监管者。当前,殡葬机构在运营中存在殡葬服务高消费问题,民政部门由于经济利益驱使,并不会真正去监管殡葬业市场的行为,而是将主要精力放在经营殡葬机构上。这种职能上的错位导致殡葬业市场上出现的问题成为制约殡葬业发展的顽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