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而执法效果正是检验法律是否得以实施的关键一环。但在农村殡葬用地执法中,民政部门的执法效果并不明显,严重阻碍了相关法律的落实。如笔者在对河南省P市Q村的考察中发现,该村的殡葬用地为相对集中型,并以三个不同的家族墓葬群为核心呈块状分布。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当地政府加大对殡葬用地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后,该村村委会经与村民代表协商,在镇政府审核和区民政局批准后于不适宜耕种的滩涂建造了公益性殡葬用地。但因该滩涂位于河谷地带,汛期可能被河水淹没,并且不符合当地风水习俗,故在实际丧葬活动中,逝者的亲属依然会违反相关法规,自行兴建殡葬用地。在当地民政部门对村民的违法殡葬行为进行查处时,时常遇到较大的执法阻力。这些阻力主要包括两类:其一,暴力抗法。亦即,当民政部门责令村民限期改正时,通常会出现以家族为单位的阻碍执法行为。其二,变相违法。即当被埋葬者的近亲属为该村村委会组成人员或国家公务员时,其亲属则会采用先将其在审批确定的公益性殡葬用地中安葬,再转移到家族墓地的方式逃避行政执法。因此,在暴力抗法和变相违法等行为的影响下,即使民政部门加强对农村殡葬用地执法的人力和财力保障,亦难以实现执法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