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刚分析了附着在墓地上的各类不动产权利,指出墓地使用者在取得坟墓时即取得了坟墓整体上的所有权,同时也取得了该坟墓所占用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确立墓地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护墓地权利。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陈国军讨论了墓地的权利属性,认为墓地使用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类似于传统民法的地上权。一般而言地上物是属于土地的,墓地使用权人在他人土地上修建坟墓,可以使坟墓与地上权相结合,赋予坟墓独立于土地之外而存在的权能,以保有坟墓的所有权。
翟凯通过对平坟运动的剖析,指出墓地使用权是一种习惯物权,根据中国古代社会的传统习惯,应将其视作一种地役权。作者认为,应当在《物权法》关于地役权的规定中增设“其他”类型条款,双方当事人在此规定之下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墓地使用的具体事项。
就墓地使用权地役权说来看。耿卓对地役权在现代生活中的运用进行了解读,指出在我国《物权法》逐渐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地役权中“役”的内容呈现出从物质需要转向精神需要的态势,从这一点考量,我国墓地使用权的特征似乎与地役权颇为契合。‘
吴倩研究了物权模式下墓地使用权的属性,将墓地使用权定义为一种特许用益物权,即通过行政许可来获取对墓地这种特殊自然资源的使用权。
袁治杰分析了墓地使用权的权利体系,指出现有的债权、物权理论并不能完全与墓地使用权的特性相契合,墓地使用权是一种单独在物权法中确立的特殊物权形态,应当将其确立为一种自成一体的特殊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