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现有的一些殡仪馆的建筑和设施相当残旧,如衡阳市殡仪馆、邵阳市殡仪馆、未阳市殡仪馆等。有的殡仪馆有悼念厅,但没有火化设备,如冷水江市殡仪馆。

二是全省122个县区,按每县区1个殡仪馆或1个治丧场地),则还差殡仪馆60余个。
湖南在殡葬设施建设问题上实实在在地给了湖南人许多难堪与尴尬。殡仪馆作为殡葬改革的载体,仅靠我省目前这点设施是无法承担起全省殡葬改革的重任。
目前,很多市县地方财政拿不出钱来。要一个财政收入非常紧张的县拿出几十万、一二百万元来建一个殡仪馆,确实有点困难。zooz年省政府每年拿出600万元来支持殡葬设施的建设与改造,这些钱只是奖励那些地方政府重视殡葬改革并且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搞得好的单位。殡仪馆,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作为社会进步的标志,理应随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然而,湖南人似乎没有领悟到这一点,不明白死与生同等重要。所以,一提出拿钱建殡仪馆时,就被一句听起来有道理,琢磨一下就觉得无逻辑的话给挡了回去,那就是“活人都管不来,哪里还有钱来管死人的事,等今后有了钱再说吧!”其实,是否应该投资建造殡仪馆,是否有钱建造殡仪馆,首先还是一个认识问题,认识问题不解决,就是再过二十年,湖南有了更大的发展,口袋里的钱更多了,湖南殡仪馆的建设仍不可能搞上去。
当然,我省也通过招商引资兴建和改建了一批殡仪馆,但目前,我省招商引资兴办殡葬事业中还存在较多的问题:
一是利润分配比例及合作期限的问题
没有对成本仁固定成本、变动成本)、年利润、年平均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收期等进行预测和系统分析,导致利润分配比例及合作期限的不合理。个别市、县签订的合作经营年限达半个世纪X50年),而且40年, 30年的也不乏少数。随意性非常大,缺乏科学的依据。
二是资产投入的界定和责权利的配置问题
殡葬事业专营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应作价入股,但大部份市、县在投资合同中均未明确;民政局提供的土地,也未界定为民政部门的投资。有的市、县民政部门在与投资商签订的投资合同中,民政部门仁或殡葬管理处)承担的责任大,投资多,而在最后盈利分配中,民政部门仁或殡葬管理处)所占的比例偏低,明显不符合责权利相对应的原则,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有的市、县没有对殡葬执法队伍准确定位,经费也无从着落,影响了火化率、骨灰入墓率的提高,影响了殡葬事业的发展。有的市、县民政部门放弃对殡葬事业的监管,允许投资商买断经营。有的合同明显侵犯了职工的合理、合法权益,引起了职工的不满。
三是投资商的资质与经营管理问题
大部分市、县没有对投资商的资质进行论证、考查,导致投资商资质良荞不齐,经营管理也比较混乱,如进行非法传销等活动,只注重短期的经济效益,而置长期的社会效益不顾。特别是个别县仁市)多个投资商之间互不信任,争吵不体,影响了殡葬事业的正常发展。
四是殡葬服务价格与成本的核定问题
虽然各个市、县殡葬收费都经本级物价部门审批,但相差太大,殡葬必选项目收费高的达800元如郴州市),低的360元如邵阳市),缺乏统一的标准和依据。
五是馆址与公墓址规划问题
有的市、县殡仪馆离城市近,且在主要公路旁,非常显眼。有的县殡仪馆建设档次低,没有达到三级殡仪馆要求。有的市县公墓石碑林立,没有长远安排和规划,存在急功近利现象,缺乏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