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外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规定上,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比较简明,规矩,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倾向,这些国家没有设立经营许可的更新制度,经营者一旦取得许可证,其营业几乎是终身的。

公墓经营许可中,申请人一般有严格限制。在德国,只能是乡镇及宗教团体等公法团体才能经营管理公墓。在日本,则必须是公益性质的主体。在荷兰,除了政府以外,一个教会、一个私法法人或一个自然人也可以建造和维持一块墓地,但必须在市政府指定的土地上建造和扩建墓地,该墓地或其一部分的投入使用,必须有市长和市议员的许可。
对殡葬服务经营许可的管理,各国都通过法律授予一个职能机构职权,由于政治体制和法律的不同,各国授权主体也有所不同。一种情况是政府为管理主体,有两种情况:一是政府首长直接负责。如德国和荷兰;日本的墓地、骨灰存放处和火葬场的经营许可则直接由都道府知事负责。二是政府职能部门按职能负责,如新加坡、澳大利亚、法国和比利时等国家有关殡葬事宜是由卫生环境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分别负责,各相关部门有监督管理权。另一种情况是政府设立专门委员会进行行业监管。在加拿大安大略省,墓地的新建、改建等事项的许可审批,由省级政府的土地办公室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