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死契约”的概念来自台湾。所谓“生死契约”,即生前殡葬服务契约,就是消费者与礼仪社议定契约,双方约定消费者或指定的人(家属或亲友)死亡后,其丧葬后事由礼仪社来负责服务。在台湾地区,由于人口较少,礼仪社是法定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过《殡葬管理条例》进行法定规范,为公民提供殡葬服务。虽然内地殡葬服务作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承担主要的供给责任,但是并不意味着不能推行“生死契约”这种人性化的管理模式。

礼仪社的角色可以由殡葬部门扮演。也就是说,公民可以与殡葬部门订立希望的墓葬形式;提前预定墓地;实现购买其他个性化需求等。从临终服务供给方的角度而言,殡葬部门与医院应该保持一定的联系,使医院的临终关怀在充分了解患者及其家属基本情况的基础下进行;丧葬服务既能体现家属哀思又能从细节上表现得大方得体,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人性化需求。另外,从公民的角度来看,预先考虑生后事是合理看待死亡的表现,提前为自己和家属做好了分别的心理建设,避免亲人过度悲伤、病态悲伤甚至轻生现象的出现。社会层面上而言,“生死契约”减少了丧葬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家庭纠纷、不和睦的问题,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减少了临终关怀投入的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