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祖坟的纠纷中,土地承包人与祖坟后代亲属之间的纠纷占相当大的一部分,究其主要原因是在于祖坟的所在地的稳定性与祖坟所在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变化性之间的矛盾。对于一个家族来说,其祖坟的所在地一般是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未曾动过,而祖坟所在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却历经不同时期的不同变化,由此就形成了该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人与祖坟的所有权人不统一的状况。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说,一方面是祖坟后代亲属对其祖坟利益保护的最大化,一方面是土地使用权人最大程度的利用土地取得利益的最大化,二者之间的矛盾不可避免,其典型案例之一是2000年发生的衡阳县关市乡陈某病逝后埋葬之纠纷,陈某迁居县城后不久病逝,依当地风俗,外姓人不准葬于他姓人的祖坟山上,陈某家属欲在老家一处名为“烧酒坪”之地将其安葬,然此地既是陈某的责任山,又是盛氏家族的祖坟山。为此,双方发生激烈的冲突,盛氏族人认为对方违法埋葬,而陈某家属则认为在陈某的责任山上安葬陈某,并没有侵犯盛氏族人的权利。最后,盛氏族人坚决反对,陈某家属只能在离原来墓穴一公里远的地方另行择地安葬,事后陈某家属将盛氏族人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姑且不论此案的判决结果正确与否,重要的是其代表了目前现实中存在的诸多因土地承包者与祖坟所有者不同而引起的纠纷和解决途径的困惑。

祖坟后代亲属对于祖坟享有何种权益,特别是当祖坟的后代亲属与祖坟所在地的承包者并非一人时,后代亲属应享有何种权益,土地承包者又应该享有何种权益,诸如此类的问题,我国目前的法律并未给出详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6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对土地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了如下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由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规范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人的权利进行了相对完善的规定,即土地承包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承包地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也就是赋予了承包人在其具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任意”耕种,以求利益最大化的权利,即所谓的“自主组织生产经营”,然不可忽视的是位于承包地上的那座座他人家族的祖坟如何处置。法律未给予明确的规定,依剧法律赋予的承包人的权利,似乎承包人有权自主决定。然实践中的处理方法在习俗的引导下走出了另外一条道路,承包人不会轻易去破坏他人家族之祖坟,而是与其达成一定的妥协,然由于各地甚至各村风俗的区别,在达成妥协的过程中产生纠纷也就不可避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现在法律中对祖坟的地位缺乏明确的规定,使得祖坟后代亲属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不面对“利益划分”的矛盾,同时,从另一个侧面也造成了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土地承包者的权利的相对明确与祖坟后代亲属权益的相对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祖坟后代亲属权益的漠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