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于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对经营性公墓进行了一般性规定,其中第3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第5条规定:“经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建立。”第17条规定:“凡在经营性公墓内安葬骨灰或遗体的,丧主应按规定交纳墓穴租用费、建墓工料费、安葬费和护墓管理费。”由此可知,在使用主体上,经营性公墓的使用主体为城镇居民;在使用方式上,丧主需缴纳一系列费用后才可使用,属于有偿使用。所以,经营性公墓是具有经营资格的建墓单位建设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随着殡葬改革的发展和节地生态殡葬方式的出现,目前经营性公墓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以石材、水泥为原料建造的墓穴式墓地,还包括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骨灰亭等以骨灰格位方式安葬骨灰的墓地,以及以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深埋等生态安葬式墓地。上述几种墓地皆是以占用土地的方式进行骨灰安置的墓地,然而与生态安葬方式相比,骨灰格位式和墓穴式墓地安葬仍为主要形式。其中,受“入土为安”等传统思想的影响,墓穴式安葬仍是最主要的形式。本文所指经营性墓地为传统的墓穴式墓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