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事业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除建住宅外),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有:

(1)权能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享有比较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权能,而且以收益为核心。除不能用于农业建设、建住宅外,基本未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用途管制。而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只有占有、使用及少许收益或无收益的权能,且只能用做墓地这一用途。
(2)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不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大多以出让方式取得,出让金大多围绕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且国务院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按土地用途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即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用于居住用地,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为四十至五十年。而目前农村墓地使用权除了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这一类需要审批取得外,其他都没有规定取得方式,且都具有无偿性或低偿性和期限不确定性。
(3)现行法律法规许可流转的程度不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以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等方式流转,但农村墓地使用权不得转让或买卖。农村墓地使用权不能归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