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上文对我国经营性墓地的发展的分析可以看出,到目前为止,在这些法律规范中,2012年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效力最高,其属于行政法规;1992年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属于部委规章;其他规定都是民政部门以“通知’、“指导意见”等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没有相关法律层级效力的规范对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做出规定,这些规定多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出发做出的,而对于普遍存在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人的保护性规定则严重缺失。

由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制度在立法上的空白与模糊,且作为法律效力层级最高的《殡葬管理条例》几乎未涉及到与墓地使用权有关的规定,唯一的一条规定是将界定经营性墓地使用年限的权力下放到各省级人民政府,虽然有些省市地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实践中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立法的空白造成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在涉及墓地使用权的规定上各不相同;另外一方面,有些地方性规定本身也很模糊,不能为墓地交易提供法律依据。
北京市在19%年出台《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墓穴的一个使用周期最长为20年,期满后可以续租。从这一规定出台到现在,北京市一直认为墓地使用权人只是租赁墓地,而不是购买墓地。山东、江苏、黑龙江、深圳、福建等地的规定大致相同,但将经营性墓地双方的关系界定为买卖关系《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中将墓地使用年限规定为50年,昆明市各个墓园的墓地使用权期限并不一样,有的将墓地使用权期限约定为20年,但20到期后不知该如何处置墓地;有的墓园规定不止50年,实践中的做法各不相同。上海市一直以来将墓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定为最长不超过70年,这是目前我国对墓地使用权存续期限规定比较长的地区,且墓地双方是买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