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的是,现今阶段我国对于墓地使用权的法律性质暂无明确说明。而在理论界对其的意见主要形成了债权说与物权说两种观点。

债权说认为基于我国土地公有制,个人不可能拥有墓地的所有权,因此个人对于墓地只拥有使用权。但我国物权法与墓地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无相关的规定与物权公示方式,基于“物权法定”其不属于物权范畴。并且,在取得方式上墓地使用权人与墓地管理者之间需要签订合同,因此基于目前的法律制度来看其应为债权。
而物权说则认为,物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可以更好地保障墓地功能的实现,债权性的墓地使用权会使墓地使用权人处于合同上的劣势地位且在遇到相邻权纠纷时无法适用物权规则进行调整。与此同时,也有学者认为农村墓地使用权可以被界定为: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就其权能而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仅仅包含了占有、使用等相关权益,囊括了收益权,并且该使用权的核心便是在确保收益权的基础上,通过转让、入股、交换等方式让渡权利。但是因为墓地使用权的用途较为特殊,它的流转不能自由实现,而且也无法涉及收益性。无偿性决定着它与可有偿出让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农村墓地使用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在取得条件、权利内容以及使用期限上具有一定相似性,故而部分学者认为可以将墓地使用权看作是一种特殊的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