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形为坟墓隶属于自家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那么承包经营者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不管坟墓的建设是否合法,建设者都能够拥有绝对的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较少出现纠纷。在笔者收集的21起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仅有1起是此种情形。第二类是坟墓的建设范围不属于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之上,因而产生的纠纷,其中20起均属于此类。

例如,在“陈新伟案”中,原告在村集体所有土地上为母亲找了一块墓地,并将母亲埋葬于此。后农村土地进行承包,原告母亲坟墓所在的土地分由被告作为自留地使用,原告母亲坟墓所占用土地没有对村组及被告进行过补偿。被告在2018年9月份两次将原告母亲坟头平去,墓碑推倒,埋在土里。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且违反了社会公德和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侵权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原告的母亲祖坟恢复原状。又如,在“曹明亮案”中,被告将其亲属的坟墓修建于原告承包经营的林地内,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己侵害被告的合法承包经营权,并给土地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原告理应立即恢复原状,但碍于其己建墓葬,恢复是不可能的,根据当地公序良俗、三从四德,由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再如,在“商凤仙案”中,被告将其亲属的坟墓修建于原告承包经营土地内,原告认为被告此举侵犯了其承包经营权。遂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被告在林地上修建坟墓违反了我国现行殡葬政策,即便如被告所述社员大会通过了可以在案涉土地上修建坟墓的决议,也属于无效决议。原告要求拆除被上诉人修建的坟墓于法有据,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违建坟墓,恢复坟墓占用土地原状。
由此可见,当实际庭审过程中,农村私人墓地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冲突的时候,该支持墓地权益优先还是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将会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支持墓地权益优先的通常以风俗习惯与公序良俗原则为依据,而有的法院则认为依据我国现行殡葬政策与土地管理法,应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优先。由此也就产生了迁坟或不迁坟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