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国务院发布实施的《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因此,在2012年之前,民政部门可以申请强制火葬,是合法的。从上世纪60年代推行火葬到2012年,全国平均火化率己达到49.5%。

自1997年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以来,殡葬改革工作面临的争议不断。原本推动火葬为主导的殡葬改革,出发点是破除封建迷信、革除陈规陋俗、不再占用土地安葬遗体,甚至更进一步,不再保留骨灰。但是,不破不立,这一改革在推进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严重问题,比如强制火化带来群众争议和舆论围剿。由于火葬方式与中国传统的“入土为安”殡葬观念和习俗相违背,民政部门强制平坟时屡屡引发群众,尤其是农村居民的反对。最为重要的事件是河南省周口平坟运动,2012年河南周口由于开展了大规模强制平坟,引起了群众、媒体的强烈反对和质疑。同年底,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殡葬管理条例》,将原来的第二十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修订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修订后的新规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取消了民政部门的强制执行权,这意味着火葬对象违规土葬、占用耕地乱建坟墓等违法行为不再允许被强制改正。现在的殡葬执法主要聚焦于殡葬领域乱收费、散埋乱葬、违法违规私建墓地、建设硬化大墓、豪华墓和“活人墓”、火葬区内违规销售封建迷信土葬用品等的监管,执法则主要依赖相关政府综合执法队伍或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执法权限。各级民政部门现在仍设立有部分殡葬管理所(站)等机构,主要就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经营服务行为进行监管。山西省现有殡葬管理所11个,从业人员约160名,以事业编制为主。下一步事业单位改革,这部分具有行政职能属性的殡葬管理所也将与其他机构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