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政管理面临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对于公民权利的廓清可以有助于对公权力界限的确定。殡葬行政管理的对象是殡葬行为,殡葬行为涉及到的是权利还是义务?它到底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对于殡葬制度所涉及的权利研究是殡葬管理法律制度中研究的热点,大部分学者认为殡葬领域是私领域,应当尊重人的权利,而对于此权利的讨论,有认为是习惯权利,有认为是安息权,也有认为是祭奠权等。

在对公民的殡葬相关权利的界定方面,肖泽晨先后发表两文,针对坟墓纠纷多发的情况,主张“可在宪法上确认农村传统宗族墓地归宗族所有,以消除这类冲突,或在民法上确立坟墓役权制度,用以限制墓地所有权,以协调这类冲突”。这两篇文章虽然是针对地方上的坟墓、墓地纠纷进行阐发,但解决方案却不局限于地方立法的更改,而是落脚于宪法、法律的修正之上。我们认为虽然就当前而言,修宪乃至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加入关于墓地的规定不太可能,但将地方殡葬立法不可能解决的问题上升到国家立法层面解决的思路是有可取之处的。何小平应用西方法学思维从墓地的取得、墓主的权能、墓邻关系、墓地的消灭等方面对墓地所有权进行研究,并以此为切入讨论清代习惯法。在文中,对坟墓、墓地和清代进行了概念上的区分。坟墓指的是用于埋葬死者遗骸的建筑结构,而墓地则是指包括坟墓所在的土地,既包括直接用于坟墓的土地,也包括周围的土地。文中引用契约文书作为论点佐证,但是作者忽略契约文书的特殊性,将某一文书中出现的条款作为普遍性现象,从而导致了论文的论证不严密。另外文章中作者直接使用现代民法术语描述清代现象,对于概念的运用也未见有解释,这也导致本文落下忽视中国古代社会自身逻辑的垢病。陈国军尝试解决墓地保护的历史正当性问题,讨论墓地保护的民法机理,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优越性以及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构建方式。他认为墓地具有“人格物”的法律属性,因为死者的遗体具有人类尊严,所以应被视为“类人身”。在构建物权性墓地使用权的方案中,他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法:一是通过解释民法来建立当前墓地使用权的规则;二是在立法的背景下,确认习惯法在历史上的私人墓地中的法律地位,并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下制定墓地使用权的规则,以适用于公共墓地。这些方案为解决我国墓地纠纷问题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