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一般地方殡葬执法是由殡葬管理机构主导,由于殡葬管理机构是属于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作为委托的执法主体,执法人员并不具有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其必须以上级机关的名义进行执法。地方殡葬管理所执法也需要通过上级批准,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因而,殡葬执法的主体其实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笔者通过调研发现,G市殡葬管理所,又名G市殡葬行政执法大队。G市殡葬管理所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执法,必须以上一级的名义进行执法。G市殡葬管理所不享有独立的权利和义务、其不具有独立的意志以及不能够独立的承担义务。当民众对殡葬管理所作出的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是以委托者民政部门为被告,而不能起诉殡葬管理所,这一点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另外,殡葬管理所每次执法时都需要给上一级民政部门进行汇报,造成工作的不便利。经上级批准,一般时间长,流程复杂,不利于殡葬执法的开展。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丧属违反规定,将骨灰二次装棺埋葬或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以及乱埋乱葬的情况,由民政部门可以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超过规定的时间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到实践中,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难度大。另外,将部分殡葬行政强制权交还给法院同时又产生了一个问题,现行强制执行模式将绝大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分配给人民法院,法院工作量剧增,工作负担大。另一方面,违法殡葬行为由于涉及到很多复杂因素,实践中往往碍于人情世故,殡葬执法案件难以执行。现实中,法院本身就存在的执行难的问题,尤其是对于殡葬执法的问题。
其次,殡葬执法牵扯多个部门,光靠一个部门不能执行下去,殡葬执法需要众部门合力执法,更需要明确殡葬管理所的殡葬执法权。执法人员除民政部门外,还有公安、林业等部门。如地方对违规治丧的处罚分三个环节: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拆除灵棚并可以处以罚款,文化管理部门处理举办丧事演唱活动当事人并且处以罚款。在进行殡葬执法的过程中,殡葬执法的主体其实相当分散,民政部门需要和其它部门进行配合殡葬执法。遇到乱埋乱葬以及二次装棺现象的有行政告知权,涉及到强制执行的民政部门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其对殡葬事务的管理职责有限。殡葬执法牵涉部门多,光靠一个部门不能执行下去,执法困难。但在殡葬管理执行中,多数地方仍是民政一家在孤军作战,导致殡葬管理工作难以有序推进,殡葬管理的效果不佳。综上可知,G市殡葬执法是由殡葬管理所来执行,殡葬管理所是属于事业单位。执法人员不具有国家公务员的地位,因此需要明确执法队伍权限,做到执法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在殡葬执法中,长期存在由民政部门领导下的殡葬管理所一家执法,殡葬执法缺少外部监督,缺乏其它相关部门的配合,导致执法效果不理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