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殡葬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对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构成强烈的冲击,政府应当直接控制一定的特殊领域的经营。作为火化和遗体处理的后续环节,骨灰的妥当安置与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安葬,关系到社会中每个人的最后尊严,属于公共利益中不容置疑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经济法的原则,本应当由政府统一经营,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向全社会平等开放,而且依据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墓是一种被严格控制供给总量的选择性产品。但因为墓地的属性不单单取决于其法律地位,更主要由购买者的文化偏好所决定。在我国一贯的丧葬文化中,选择入土为安始终是不可动摇的最终归宿,所以墓地也一直是殡葬业主要消费产品。在这种强大的心理需求的驱使下,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墓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巨大的需求又是国营的墓园所提供不了的。

笔者认为,市场准入制度的出台,应当以最大限度保证社会上的正当需求为出发点,不能因为在出资来源等问题上的僵化而违背市场准入制度的设立初衷,对墓地经营权这一敏感问题,要做一定灵活处理:
1、政府及民政部门应确保保障性公墓的正常供给
保证每一个逝者能够有一个安身之所,是正常的社会中应有的状态,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与敬畏,不能因为生前地位的差别而忽视入葬这一基本礼遇,对于政府而言,这是一项基本的社会职责。40正因为如此,在殡葬业不可避免的市场浪潮中,保障性公墓的运营权不能交由殡葬企业或殡葬事业单位按照市场规则经营,这一领域不能通过市场准入的方式对殡葬企业颁发行政许可,否则其结果必然是保障性公墓变成经营性墓地,“死不起”将成为社会普遍现象。作为微利、规模型的社会公共事业,保障性公墓应当由政府或事业单位直接按照非营利模式直接经营,低价向社会公众提供;只有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严格监督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委托兴建,并要对价格进行严格管控。
2、民营资本可以公司的组织形式参与商业性公墓的经营
为了填补巨大的需求落差,更好满足社会的正常需求,笔者建议,应当在准入审查的前提下,对符合资本、技术标准、人员数量、经营能力的殡葬企业,开放公墓经营权。但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墓被界定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其中的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但是,与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息息相关的经营性公墓,却将经营权以独占经营的形式授予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其土地由划拨无偿取得,且免征营业税与所得税,其运营成本较低。但遗憾的是,实践中一些地方以公益性为名将公墓进行市场化经营,把公益性公墓的开发权承包给了外人,获取高额利润。
所以笔者认为,对取得荒山荒地土地使用权、缴纳运营保证金、获批规划许可、符合从业人员数量要求的殡葬企业,准许其兴建商业性公墓,打破各地只能兴建一处公墓的硬性指标,面向社会公开发售,允许当事人在除民政部门主管的陵园之外自行选择墓穴,按照市场规则自行买卖,对于公民能够自行处理的私务,公权力不做过多干预。只有在市场准入制度中,对经营范围做到此层面的开放,我国的殡葬事业才能走出现行体制下的僵局,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