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当前行政执法难的情况来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立法方面的不完善。
行政立法是行政执法的前提和基础。这几年,进行了大量的殡葬行政管理立法,出台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规范性文件,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社会主义现代文明相适应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还不完备,相应的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关系还未得到有效规范和调整,有些法规规范过于原则、笼统,执法的操作性较差,急需修改、完善。

(二)行政执法机关装备落后,执法手段单一。
在现代社会,推行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的行政管理任务日趋繁重,必须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具备良好的技术装备和强有力的行政执法手段。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地方的殡葬行政执法机关技术设备落后,甚至连必要的执法设备都不具备。同时,行政执法机关还缺乏必要的行政强制手段,也是目前造成执法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殡葬管理法规设定的有主管行政机关直接强制执行的事项比较少,大多事项只能通过法院执行。这对提高殡葬管理行政效能和执法效率十分不利。这种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相分离的状况,使得本来就显得疲软的执法手段更加软化。
(三)不当利益驱动的影响。
不当利益驱动的影响主要是指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在不当利益驱动下,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在执法上搞部门保护主义,对有利可图的,就主动去管,甚至进行非法干预,把行政执法作为创收的手段,以钱代法,以罚代刑,该移交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不移交,一罚了之,造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不力,甚至放纵了违法行为。有的还对上级执法机关的正常查处活动进行抵制、阻挠,成为地方违法者的“保护神”。
其次,从当前殡葬行政执法中的出现的行政执法乱的情况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较低,执法力量薄弱。
殡葬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直接影响着行政执法的质量。一些执法人员业务不精,法律知识缺乏,执法水平很难提高。有的甚至委托文化程度较低、不懂基本行政法律常识又未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上岗执法,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难免对违法事实定性不准,使用程序不当,以罚代法,越权处罚。个别执法人员甚至利用职务便利,执法不公。这种执法违法的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殡葬执法机关的整体形象,对正常的执法造成了障碍。
(二)行政执法体制不顺。
当前,殡葬管理执法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行政执法机构设置比较混乱,既有民政机关,又有民政机关委托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有的殡葬执法机构甚至还是政企合一的状况。这势必造成行政执法行为缺乏统一性、规范性。二是行政机关之间职权划分不清。对殡葬服务的审批、服务收费标准的审批,工商、物价等机关与民政机关争夺权利。对违法乱建公墓、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土地行政管理机关、规划管理机关往往疏于管理。三是有些民政机关对殡葬执法委托的随意性较大,委托既不符合法律的程序要求,也不符合实质要求,被委托的殡葬执法机关和人员往往不具备执法的主体资格。这种状况加剧了殡葬执法的混乱。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加强行政监督是促使行政执法依法进行的重要保证。从当前殡葬管理执法监督的实际情况来看,突击性的监督检查多,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少;重视对执法人员个人的监督,忽视对执法主体的重视。导致有些殡葬执法机关有法不依,知法犯法,执法违法,以权谋私,助长了部门保护、地方保护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