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改革的法治建设迟缓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目前,我国殡葬改革规范多为部门政策性文件,其中有部分政策性文件更新不够及时,其与现阶段殡葬改革发展不匹配,难以应对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条款规定细化层度不够。地方政府及执法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时也缺少相关明确标准,导致出现了产生严重负面的社会影响。虽然国务院于2012年11月修改《殡葬管理条例》,2018年启动《殡葬管理条例》修订,但是至今仍未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第二,殡葬行业缺少准人制度。在《殡葬管理条例中虽设立了殡葬设施建设许可,但只规定了许可主体,对于申请的条件、材料,审批程序等具体事项则由各级主管部门实施政策管制。另外,我国殡葬职业准人制度缺乏法律依据,使殡葬职业资格最终未能进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第三,殡葬管办不分的体制弊端。在计划经济年代形成并沿用至今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的管理体制,既“政企不分”“管办不分”的殡葬管理体制,导致了出现了部分地区殡葬设施供给不足,乱收费、收费高,殡葬基本服务与殡葬选择性服务相“捆绑”消费以及垄断的情况。

2、农村地区殡葬改革缺少抓手
相对于城市,当前农村地区的现代化与经济发展,与接受殡葬改革的程度是不成正比的。由于广大的农村较多保留了家族组织、传统礼仪、民间宗教和人伦网络,造成了披麻戴孝、跪拜祭祀、僧道超度、收份子钱等礼俗的传统葬礼与推广火化和追悼会的现代化殡葬方式成为对立。农村殡葬改革中会出现如此多的冲突,根本原因在于观念,仍然有一部分农民对殡葬改革的接受是相当表面的,只是碍于政策压力。只要能够避开民政部门的监督,农民将会把骨灰运回村里的家族墓内进行安葬。另外,农村属于熟人社会,内部比较团结,当村里出现故意规避火化,私下进行土葬的情况时,一般也不会有人举报,故当地政府或是民政部门很难及时发现或制止其土葬行为。
3、城市殡葬改革文化传承与环境保护不够
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开,我国大规模城市的城市规划和管理变得越来越严格,市场经济发展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重,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葬礼不断地被人们简化压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作为传统丧礼中极为核心的灵堂守丧和吊唁被不断压缩,丧礼变得越来越简单,一般以一篇悼词,鞠三个躬,转一圈的“一三一”的遗体告别仪式便完成了整个吊唁;二是私营公墓将墓园打造精致的园林,为满足客户的不同需求,提供道教、佛教、基督教等各种服务,并形成非常微妙的选墓市场;三是城市墓园的使用问题。城市墓园地上的墓碑和雕塑都是采用花岗岩等较硬的物质建造,与农村土坟相比,大自然无法对其进行风化,从而导致城市墓园占地面积将会越来越大。
4、当前殡葬改革与民间丧礼之间缺少有效的融合
中国殡葬文化历史悠久,也是中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有着“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的说法,虽然不同地区的风俗不同,葬礼也存在着差异很大,但其背后所承载和传承的是公序良俗,对人格尊严的尊重,也是“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的儒学“孝道”思想,既教导人们将先辈生前的孝敬延续到他们死后,不因为他们在与不在而有所改变。与古代相比,当前我国社会治理工作社会治理千头万绪,人民需求复杂多元,如城市管理、节能环保、土地产权等等一系列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很多地方地府或民政部门为了迅速完成殡葬改革治理目标,在制定相关政策时缺少全面的考量,将民间礼俗当成了对立面,试图从一个断面人手,甚至试图消灭它们,导致了城乡民间以各种方式规避法律的强行干预。
5、殡葬行业监管不够全面
近年来,各地政府为坚持基本殡葬服务的公益性,通过不断加强殡葬改革的资金投人力度,为群众减免或补贴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但在基本殡葬服务的延伸服务(选择性殡葬服务)如: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对于这部分的服务费用不同地区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有些地区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即由经营者自主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有些地区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并行的管理,普遍的选择性殡葬服务价格高于市场价格已成为普遍现象。在一些欠发达地区,遗体接运、遗体整容、骨灰盒、吊唁设备租用等选择性服务形成了垄断,甚至出现殡葬市场被黑恶垫力控制的乱象,其通过垄断肆意提高殡葬用品销售价格。
6、经营性公墓供给不足
我国的公墓分为公益性与经营性两种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只为当地村民提供遗体和骨灰安葬服务;经营性公墓主要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的有偿服务。近年来,随着火葬适用区域不断扩大、国家环境管制趋严、土地资源趋紧,国家收紧了经营性公墓审批,加上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深人,流动到城市的人口日益增加,经营性公墓的供给出现了不足,导致了经营性公墓的价格不断攀升,墓地逐渐成为了一种稀缺资源。同时还有在殡葬市场中的“豪华墓”“活人墓”等特殊需求,导致了部分墓地的价格成为“天价墓”,带动周边地区经营性公墓价格的大幅度整体提升,加重了普通群众的殡葬费用支出负担,甚至超出了普通群众的承受能力范围。
7、殡葬执法简单粗暴
国务院在1985年2月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正式将殡葬活动纳人了政府管理。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与此同时,我国各个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通过法律的手段使殡葬活动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在我国的殡葬执法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运动式执法。运动式执法指的是执法机关为解决某一领域内的问题,通过集中大量人力、财力和物力,采取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形式,以从重、从严、从快的方式解决问题。在公共媒体上披露出来的殡葬改革运动式执法活动有,2012年,河南省周口市开展大规模“平坟复耕”运动;2014年,安徽省安庆市开展强制收缴棺木行动;2017年,江西省多地开展强制收缴棺木行动,从执法效果上看并不理想。在殡葬改革的过程中,通过简单粗暴的执法方式,不仅伤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感情,在一定程度上也丧失了殡葬改革工作的群众基础;二是二次土葬。二次土葬是指死者火化后,按照大操大办、起坟头的传统土葬形式进行安葬。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只追求火化率,执法者将火化作为工作目标,只要尸体火化,其后具体采取什么样的安葬方式,不会有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