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殡葬法律体系存在立法层级偏低、规范协调不足等结构性缺陷,待通过体系化重构实现制度创新。应着力提升立法位阶、强化规范衔接、优化权责配置,构建系统完备的殡葬法律框架,既为殡葬活动确立权威规范依据,又为资源节约型殡葬制度改革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

第一,修订《殡葬管理条例》。作为殡葬领域核心规范的《殡葬管理条例》已显现出明显的制度滞后性,其行政主导的立法理念与粗放的规范设计难以适应新时代殡葬事业发展需求。从法规范畴看,该条例存在三重脱节,即价值取向上缺乏资源节约与生态保护的现代治理理念,调整范围上未能涵盖生态葬、数字殡葬等新兴领域,规范内容上较为粗陋且关键条款缺失。这种制度缺陷导致执法实践中自由裁量空间过大、权责边界模糊,既削弱了法律权威性,又难以有效遏制资源浪费现象。条例修订应当遵循制度演进规律,通过价值重构实现立法理念升级,将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原则纳人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通过范畴拓展将生态葬等新型殡葬方式纳人规制范围。同时,还要增加设施审批、服务监管、公众参与等程序性规定。这种系统性革新既能强化法律规范的适应性与可操作性,又能为资源节约型殡葬制度建设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最终实现从行政管理向现代治理的制度转型。
与此同时,针对殡葬活动中土地、森林、能源等资源的大量消耗,pJ}需从减量化、轻量化和无形化等方面改革遗体处理制度,从生态化和标准化等方面完善墓地建设制度,同时建立健全殡葬配套制度,提高民众采用新型生态葬的意愿和积极性。在遗体处理制度方面,一是要深人推进遗体减量化,降低火化的能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二是要全面落实遗体轻量化,规范土葬,减少木材和不可降解材料的使用,保障土葬的生态性;三是要积极鼓励遗体无形化,大力提倡新型殡葬方式。在墓地建设制度方面,针对不同的殡葬方式明确其土地占用、材料使用、尺寸大小等标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社会接受度。同时,还要提高墓地建设的生态性要求,进一步规范墓地建设中的土地占用,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创新墓地建设形式,积极引导塔葬、壁葬、楼葬、树葬、花葬、海葬、冰葬等殡葬形式。在配套制度方面,一是完善新型殡葬激励制度,通过物质奖补和精神奖补相结合的方式对采取新型生态葬的行为人子以鼓励;二是建立殡葬行政指导制度,加强对公民新型生态葬的宣传和具体殡葬产品选用的指导;三是政府要加强殡葬配套公共设施建设,为公民自由选择殡葬方式提供便利支持。
第二,制定《城乡居民殡葬法》。法律位阶与规范体系的完整性直接影响制度的权威性与实施效能,现行殡葬领域以《殡葬管理条例》为核心的规范体系因立法层级较低、调整范围有限,难以全面保障城乡居民殡葬权益与统筹资源配置。通过制定《城乡居民殡葬法》提升立法层级、构建专门法律框架,有助于解决殡葬制度中权利义务失衡与城乡发展不均等深层次矛盾,推动殡葬治理的法治化与现代化转型。从法律体系构建角度看,《城乡居民殡葬法》的制定是弥补殡葬领域高位阶法律缺失的必然选择。相较于行政法规,法律具有更高的权威性与稳定性,能够系统规范殡葬活动中的核心社会关系,尤其在城乡居民殡葬权益平等保护、城乡殡葬差异化管理、殡葬服务公共属性界定等现行条例存在空白的关键领域发挥基础性作用。就具体的制度创新而言,《城乡居民殡葬法》应以权利保障与资源节约为核心构建规范体系。一方面,确立公民殡葬自主权、知情权、选择权①等基本权利,并强化殡葬服务市场的监管。另一方面,将资源节约、生态保护理念上升为法律原则,设定殡葬设施建设、殡葬服务提供及殡葬废弃物处理的强制性标准。
第三,完善地方立法。殡葬事务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统一国家立法难以全面适应各地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及民俗文化差异,完善地方立法需遵循“中央统筹、地方协同”的治理逻辑,通过因地制宜的制度创新弥补国家立法的普适性局限。基于立法的社会效果而作出立法决策是科学立法的必然要求。从立法理论看,地方立法兼具补充性与创新性功能:一方面可细化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如土地紧张地区可从严设定殡葬用地标准,传统习俗浓厚区域可制定兼顾文化传承与资源节约的过渡性规范;另一方面可为改革提供制度试验场,在生态葬推广、服务定价机制等领域先行先试。然而,当前的地方殡葬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一些地方简单复制国家法规而缺乏本地化调适,也有因立法能力不足难以及时将改革经验规范化的情况。因此,应构建殡葬地方立法的央地协同机制,在遵守上位法的基础上鼓励差异化制度探索,同时强化立法的科学性审查,确保既契合地方治理需求又符合国家改革方向,最终形成层级协调、有机衔接的殡葬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