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一个社会都有自己的殡葬服务活动,它是社会民俗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殡葬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体现在:

(一)对社会心理的满足
社会心理构成人们从事一切活动的心理基础,它是一个社会的道德、风俗、舆论与口号能否被接收(或抛弃)的心理基础,因为一切社会的变化总是先从人们心理上的变化开始的。有时,人们在总结某项社会措施失败的原因时说“有悖于人情”讲得就是社会心理。王夫子认为在殡葬领域经常起作用的社会心理至少有以下九类:永恒心理、归宿心理、投射心理、报恩心理、依恋心理、炫耀心理、攀比心理、宣泄心理、权力心理等。在殡葬中,这些心理并非单独存在,而总是以综合形态出现。在现代,如果丧事太草率太简单,人们仍会觉得人生不完整,子女也会觉得愧对父母,不够孝顺。对待重要人物的丧礼还要格外的隆重,如果大人物和小人物的丧事没有什么差别,人们也会觉得“太不应该”。这也是当前殡葬暴利形成的一个隐性原因,家属在购买殡葬服务和商品的时候,出于对死者的重视往往觉得不应该与商家砍价,而且喜欢购买花样繁多价位颇高的丧葬用品。但心理需求也是一类“社会需求”,只要它们不妨碍社会,就应当予以满足,所谓“人情所好,圣人不禁”。在中华民族的殡葬史上,让死者“入土为安”一直是人们的心理需求,《殡葬管理条例》提倡火葬却缺少对其它殡葬方式的规定,不能满足社会心理,这也是民间抵抗火化造成行政机构执法难的重要原因。因此,殡葬立法需要充分考虑并尊重民间的社会心理需求。
(二)社会整合作用
俗语云“人情如锯,你来我去”。每一个社会,在人们的口常生活、婚丧嫁娶等交往中都有一整套约定俗成的规章,它表现为一种民俗文化,旨在协调社会关系。丧葬是集体性的活动,是一次社会聚合的机会。亲属们聚集起来商议解决殡葬事宜,这有利于稳定家庭、家族关系。一家有丧,亲朋好友前来帮忙,劝慰生者,帮助他们克服恐惧、失望、孤独和软弱等心理,在这样的互相帮助中,和谐亲密的关系得以维系。此外,祭祖活动也发挥着凝聚家族以至整个民族的向心作用。比如清明、七月十五等节口,在追认先祖的认同下,同血缘者会聚集起来祭祖,亲情得以强化。这种凝聚作用在一个民族遇到外患时,会形成一股巨大的力量。历史上这样的例子很多。抗口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曾多次派代表到黄帝陵祭祖,以示摒弃前嫌共同抗口,收复山河的合作诚意和决心。公祭黄帝陵、大禹陵的活动,已成为连接海内外炎黄子孙,振兴中华实现民族复兴的强大凝聚力。
(三)社会教化的需要
在历史上,文化对人的教育不仅在生产技能上,更重要的在于社会教育上,如道德情操、公益心和爱国心、尊老爱幼、乐于助人等美德。殡葬活动中即包含着对人的教化。比如,中国儒家文化将治丧提高到“孝”“礼”的高度,形成了“孝道”的殡葬文化。基督教将死亡理解为“回到主的怀抱”、“与主同在”等,由此减轻了人们对死亡的恐惧。佛教则有“十八层地狱”之说,惩罚那些生前作恶多端者。这些都是殡葬文化对人们的教化,它使人们多能、向善。此外,历代国家会有意识地鼓吹对本社会有利的殡葬文化,以此助进社会的一致性。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殡葬同时又具有道德教化之意义。现在,欧美一些国家还将殡仪馆作为对青少年进行教育的场所,带学生到殡仪馆去参观,鼓励学生亲手接触尸体,以此教导人们珍惜、善待生命。
中国在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已经形成了自己深厚的殡葬文化,殡葬作为公众心理的一种表达方式,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应当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国传统殡葬习俗所起的社会整合作用,尊重民众的心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