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行政强制措施是指,殡葬管理机关为了维护殡葬管理秩序,在必要的情况下对殡葬管理对象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二者既有相似性,有具有明显的区别,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二者适用的前提不同。这里所说的前提主要就是指是否存在行政决定,大多学者都认为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决定的事先存在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无此前提,事先是否存在行政决定就成了了区别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之间的标准。根据目前我国主流观点看来,殡葬行政强制执行,是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决定为限期条件,而殡葬强制措施,则可以是殡葬管理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直接采取的强制方法。基于此区别标准,本文研究的行政强制,是殡葬管理机关事先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自行平坟或者自行火化,而殡葬管理相对人逾期没有完成,导致直接由殡葬管理机关采取强制火化和强制平坟的行政强制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存在着行政决定的前提,因而是行政强制执行。
第二,行政强制措施偏重保障性,而行政强制执行偏向执行性。有学者认为:“请示行政强制措施是为了保障一种秩序的遵守,特别是为了保障后续行为的有效做出,如为了保障事后的检验而封存货物,为了保障事后的处罚而暂扣肇事者的驾照。”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贯彻某一行政决定,是为了行政决定得以顺利执行的行为。二者虽然有交互,但是侧重点是不同的。结合本文讨论的主要殡葬管理行政行为,强制火化和强制平坟来看,二者均是在己经破坏殡葬管理秩序,并且殡葬管理机关下达限期整改决定的情况下,拒不自行整改,为了贯彻行政决定,实现行政意图,才采取的行为,并不具有保障性,更多的是为了管理秩序的实现,体现的是执行性。
第三,殡葬行政强制执行与殡葬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性不同。殡葬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目的,是为了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完成的状态。殡葬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先期预防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发生,或者控制己发生的事件,阻止其危害蔓延和扩大化。根据这项区别标准,结合本文所研究内容来看,都是在丧葬行为己经确实发生,行政相对人在收到整改决定后逾期不履行,导致殡葬管理机关原本行政目的无法达到,为了达到行政相对人义务完成状态采取的强制行为,应当认为研究的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执行。
第四,殡葬行政执行的最终性与殡葬行政强制措施的中间性不同。中国己有不少学者开始接受“中间行政行为与最终行政行为”这对理论范畴,并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属于中间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属于最终行为。以殡葬中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分析,因为其仅仅是整体行政行为的一个中间环节,起到的是制止危害发生,避免危害扩大等暂时性的作用,只是为了保障后续行政行为的开展而采取的强制行为,并没有导致整个事件的处理结果达到完成的状态,所以其具有的是中间性的性质。殡葬强制执行的最终性,在殡葬管理中起到的是能够在整个行政行为中产生己完成的状态,终结整个行政行为。简单来说,殡葬行政措施只是一个环节无法终结整个行政行为,而殡葬行政执行具有封闭行政行为的性质。本文研究内容,按此分类来判断,在不论社会效果的情况下,也是产生了行政行为终结的效果,故而应认定为行政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