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对殡葬及行政执法概念的解读可以看出殡葬行政执法是行政执法中的一部分,结合上述的相关案例分析笔者认为殡葬行政执法属于狭义上的行政执法范围,是指民政部门、民政部门的公务员及其授权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和运用殡葬法律法规的行为,以及对殡葬管理相对人的权利或义务的行使及履行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执法目的是使使殡葬活动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进行,稳步推进殡葬改革。与普通的行政执法相比殡葬行政执法的特点在于:

1.殡葬行政执法具有配合性和专门性
殡葬涉及到多个方面的部门,如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林业、国土、卫生、环保等多个部门。在殡葬行政执法中需要多个部门相互配合进行工作,配合性在法规中也有体现,比如《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平时的殡仪服务整治中,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进行联合执法也是一种常见的形式。专门性首先表现在我国有一部专门规定殡葬方面的法规即《殡葬管理条例》还有各地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其次殡葬作为一种特殊行业,其自身的特殊性就己经表明了殡葬行政执法不同于其他方面的行政执法。
2.殡葬行政执法存在一定的复杂性
我国的丧葬习俗己有千百年的历史,在人们心里己经根深蒂固了,而殡葬行政执法与我国的一些习俗相背而行,动摇了人们心里的传统思想,不少群众的思想短时间内难以转变对于殡葬行政执法产生排斥,偷埋乱葬、非法经营丧葬用品的违法现象屡屡出现,在这方面加大了殡葬行政执法的难度。而且殡葬执法面对的相对人很复杂,因为一个丧葬活动通常是与逝者有血缘关系的几代人决定的,不是个人的意志,一旦出现违法行为殡葬执法主体面对的是一个庞大的且关系复杂的群体,执法难度大且一旦处理不善会带来许多的社会问题。
3.执法主体有限
当前我国殡葬执法主体的主要权利分别是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监督权,作为主要执法主体的民政部门虽然具有行政处罚权,但依然存在执法手段弱,执行不便和处罚难度大这样的问题,执法主体存在有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