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下的农村殡葬用地
作者:
日期:2018-01-04 09:42:12 点击数:
“万物本乎天,人本乎祖”,坟地自古以来都是作为祭祀逝者和怀念先人的物质载体,是生者思念死者的寄托,也已经成为一种文化。然而,坟地数量不断增多,占用越来越多的土地,自,949年来,政府基于移风易俗和平整耕地的考虑,大力倡导殡葬改革,改土葬为火葬,并且还颁布《殡葬改革条例》。但因历史传统以及大众信奉的“入土为安”思想的影响,带有坟头形式的土葬依然在广大农村中根深蒂固,没有被“移风易俗”所完全动摇和根除。随着土地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变化,农村殡葬用地产权属性也产生不同定性。
上海公墓上海周边墓地太仓公墓浏河公墓浏家港陵塔皇家陵园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大陆农村土地进行重大改革,推行了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主,集体统一经营和农户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次土地改革,使得土地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革,被称为建国后的第二次土地革命。此制度将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土地所有权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则由农民个体家庭承包户所有,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户均分包给农户自主经营,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以及土地的调整和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土地所有和使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四条规定:“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国家
和法律都保护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另外,此次土地改革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于市场。2008年10月12日,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提到,“完替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农户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自愿、有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该阶段,显然农村殡葬用地理应算作在承包地范围内,而在他人承包地内所建的坟地可以看作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所以无论是宗族式坟地、自留山以及自留地坟地、公用山坡或集体的机动性耕地里的坟地,还是承包地里的坟地,等等,其所处之土地的所有权还是属于集体,这是毫无疑问的。在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下殡葬用地者使用坟地所在地的行为应定义为一种用益物权,但是是一种有期限限制的用益物权权利。土地承包制规定农民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承包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的规定如下: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文卫体项目用地50年:商业、旅游和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农村坟地应当属于建设用地,而一般又认为农村非农集体建设用地分为宅荃地、公益性公共设施用地、经营性用地,农村坟地跟这三类用地的定义及理解并不完全相符,相对来说,与宅基地吻合度较高,因此有学者认为坟地所处土地的法律属性应为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对于此处的宅基地作广义上的理解,即农村坟地所在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非农用建设用地的特殊宅基地。笔者认为人们通常所理解的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与一般大众所理解的宅基地大不相同,是难以被普通百姓所理解和接受。同时从法律角度出发,死者己经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宅基地是满足民事主体基本居住需要而建的,故这样的定性并不够妥帖恰当,笔者认为应归作《土地管理法》里的其他用地或者是对承包地的一种利用,承包地的期限便是它的使用期限。那么承包期限届满后农村殡葬地又该归何处,则应根据之后土地制度的变迁来定义。
我国(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即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为空间地上权,空间地上权是在他人土地上下的一定空间范围内,以保有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它是一种存在于他人土地之上空和地下的定限物权,“在他人土地的空间保有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古时称墓之封土成丘者为坟,平者为墓,“墓”是平的,不高于地面,“坟”是指在墓上面堆起一个土丘。而农村坟墓的构造是两者的结合,因此坟地的构造不仅是对土地地表的占用,也是对土地之上下及空间进行的利用。因此,在土地承包责任制度实行下,农村坟地所在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农民对坟地所在地享有的建设坟地的权利是属于空间地上权性质,并且此权利由坟地建造者所有,多为死者后代或者近亲属。
笔者认为土地承包制时期农村殡葬用地的产权属性是比较清楚的,就是一种对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承包或者通过土地经营权的流转获得的对土地以及其上下空间的利用。但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土地承包制下农村殡葬用地产权的法律属性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导致群众无法得到一致的认可依据,殡葬用地产权没有法制保障,随着经济的发展,坟地纠纷不断高发,纠纷诉至法院也没有相关法律依据予以合理解决.国家应当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将农村殡葬用地产权予以明确化、制度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