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时期佛教与泰国政治的融入关系主要体现在国家对僧伽的管理制度方面。1902年,僧伽集体初步形成系统化组织,泰国为了将僧伽为代表的佛教集团置于从属的受控制的地位而颁布《僧人条例》,首次建立了与当时的国家机构及行政区划相平行的僧伽组织。这个僧伽组织的最高机构是大长老会议,它由僧王和4位正议长以及他们的副职组成,这就意味着僧伽组初步被纳入了政府体系中,但此时僧王及大长老会议仍享有独立权和自主权③。泰国在1932年建立起君主立宪制国家之后开始了一系列的管理制度改革,僧伽改革也包含其中。1941年,当时的政府颁发僧伽改革法令,僧王下设立僧伽议会、僧伽内阁以及僧伽法庭,效仿三权分立制度,意在平衡僧王的权力,并且规定僧王由总理府提名、国王批准。这次的僧伽改革旨在将僧王的权力分化,并将僧王及其僧伽组织进一步纳入到政府管理之下。僧伽的再次改革是1962年沙立政府颁布的《僧伽条例》。当时沙立政府出于在泰国全国实行独裁统治的需要,取消僧伽议会、僧伽内阁以及僧伽法庭的三权分立制度,权力回归大长老会议。法令规定僧王由教育部宗教厅和大长老委员会提名,国王批准。宗教事务局局长任大长老会议的秘书长,并且秘书长可全面监察僧伽最高层的事务活动。另外,政府还规定了区以上的僧职人员可领取政府薪金,并有义务向同一级的地方官员通报情况。从这次沙立政府对僧伽组织的改革来看,僧伽组织已经完全与政府机构紧密结合,僧王需要政府官员来提名,而且政府官员担任僧伽组织最高权力机构的秘书长,并管理、督查一系列宗教活动。僧人也能领取政府棒禄,俨成为政府办事人员。经过这次僧伽改革,泰国政府在人事任命和财政上都实现了对僧伽组织的全面控制。

从这一系列的改革中,泰国僧伽组织自上而下地完全被国家纳入到行政官僚体系当中,而这样的一种变革对佛教而言是被动的、不情愿的。自此,佛教活动与政府活动紧密地拴在一起,政府便可以毫不费力地指导僧伽的政策和行动,宗教被动地与国家事务、政策活动和政治运动结合在一起。佛教僧侣和组织政府动员、整合起来之后,佛教教义与教化功能也与政府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教化逐渐地相融在一起,僧伽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活动,僧人也积极协助官员完成一些政治或社区任务,担负起国家政治的职责。如沙立政府时期,泰国边境地区的非泰人部族问题已日益严重,为维护社会统一,泰国政府决心利用佛教对民族共同体的整合力量,使泰国山地民族、南部穆斯林民族和北部山区人民更好地融合到整个泰国共同体之中。政府在这些地区积极推进经济项目的同时,还鼓励僧伽们进入到山区中,深入到“未能享受到佛理的黑暗中”,在那些地区搞起了大规模的旨在加强人民对于佛教信从的“弘法计划”,希望通过对佛教的阪依而使民族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