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加快慈善法的立法进程,规范宗教慈善组织的公益慈善行为。宗教慈善组织和其他慈善组织一样,都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公益慈善活动。自2005年以来,每年都有政协委员呼吁出台慈善事业的全国性法规,而时至今日,《慈善事业法》立法工作还没有完成。慈善法的立法、颁布、实施是全国公益慈善组织走向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的法律基础,也是宗教慈善组织活动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所以,全国人大要加快慈善法的立法进程。

2.简化登记注册手续,确立宗教慈善组织的合法身份。目前的社会组织登记仍沿用于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双重管理”体制,即我国社会团体组织登记需要经过两个部门的批准,包括业务主管部门的业务审核和登记主管部门的登记审核,故民间慈善组织一直以来深受“身份”困扰。而取消双重管理制度,从事公益慈善、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领域的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的新的准人机制已经在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等一些有条件的地方开始施行。广西佛教济善会要抓住这个机遇,尽快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以便今后在身份合法的前提下得到国家的有关政策、资金和项目等方面的扶持。 3.建立和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升宗教慈善组织项目执行能力。政府购买服务可以追溯到18世纪60年代,主要是指政府把部分公共服能,以转移、委托的方式,提供给市场和社会织。2。世纪80年代后其在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世界发达国家兴盛,逐步成为各国政府与社会分担公共职能的主要方式;我国经济条件比较好的上海、广东、北京等省市政府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政府购买服务制度试点。各地的宗教慈善组织可以根据当地实施政府购买制度的情况,结合自身优势,积极竞争有实力、有能力完成的政府购买项目,不断提升宗教慈善组织的项目执行能力。
4.完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组织公信力是公益慈善活动的灵魂所在,是社会大众进行捐赠选择的首要考量因素。各地民政、宗教、工商、审计等部门要建立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年检和评估工作制度,重点加强对宗教公益慈善组织的信息披露、财务报表和重大活动的监管,逐步形成法律监督、行政监管、财务和审计监督、舆论监督、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宗教慈善事业监管体系。宗教慈善组织要主动推进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设,完善捐赠款物使用的查询、追踪、反馈和公示制度,逐步形成对慈善资金从募集、运作到使用效果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并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切实提高宗教慈善组织的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