殡葬事务管理工作法律制度的国际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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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0-11-16 10:11:38 点击数:
历史上人们总是习惯性的回头,遥想曾经光辉灿烂的历史前辈。国际上各个国家既有各自的特点又有共同的地方,在具有各自特殊的同时在某些方面也会面临着一定的相似性。美日欧等发达国家在殡葬事务管理工作的一些做法和经验,对今后改进我国殡葬事务管理,也有着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日本和我国同属东亚,地理位置一衣带水,历史源远流长。日本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全国实现了遗体火化,骨灰处理多样化,骨灰撒散普及化,骨灰安置植树化。在日本,不给任何个人和群体享有土葬、厚丧的特权,成为亚洲甚至全球殡葬改革的标兵。美国自1783年建国至今,不过二三百年的历史。虽然历史短,但是美国政府所具有的社会管理的经验是相当丰富的,特别是在殡葬事务的管理上更是有着自己独特的做法。瑞典是北欧国家,属于大陆法系。在社会事务管理中,特别是法律体系建设方面,有着可以直接借鉴的经验。
鉴于上述原因,我选择了日本、美国、瑞典三个典型国家进行了国际比较,从他们的殡葬事务管理工作中挖掘对我国有用的经验。
上海公墓,太仓公墓,上海墓地,浏家港陵塔,

(一)日本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日本是亚洲最早普遍实行火葬的国家,也是首先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日本火葬,距今已约有260年的历史。在日本,有7338个火葬场,11550个骨灰存放处,火化率高达99%以上。
日本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如下几个特点:1.立法时间早。1884年,日本就制定了有关墓地以及埋葬的管理制度。现行有效的殡葬法律主要是1948年开始实施的《日本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该法已经修订过十几次,最近一次修改是1999年。1948年卫生环境省还颁布了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即第24号法令《有关坟墓、埋葬的法律实施细则》,最近一次修订也是1999年。2.规定明确具体。《法律》和《细则》针对火葬定义、骨灰安置、火葬场地管理及监控主体和服务经营、协调部门等最为关键的内容以及操作程序作出了明文规定。03.管理比较严格。比如设立墓地、骨灰存放处、火葬场需要政府审批;埋葬、改葬或者火葬活动需经政府审批;消费者若要取得墓地等殡葬设施的使用权需先向政府申请审查批准;墓地等殡葬设施的管理者经营权受到较大限制。04.处罚并罚规定。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实行并罚制度。一种是处罚种类的并罚,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可以同时给予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一种是处罚对象的并罚,即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仅要处罚直‘接违法者,对违法者所在的组织、团体也要同时给予相应的处罚,日本法律采用了后一种并罚。5.注重法律之间的衔接。对本法实施前的殡葬行为的效力通过有关过渡措施的规定加以明确。日本的经验是国家制定法律,政府发布法令,地方长官严格执法,民众违法要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美国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在美国,逝者的殡葬方式主要有土葬和火葬两种,人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美国共有2万余家殡仪馆,平均每1万人就有1家。美国的平均火化率在30%左右,有些城市达到70%
美国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如下几个特点:1.不专门立法。对于殡葬事务的管理,美国一般不专门单项立法,而是存在于行政法典、健康卫生法典等综合法典中,基本上属于行政法的范畴。2.两层管理均有所体现。联邦制下的美国,其殡葬管理与服务,不仅在联邦法律法规中有所体现,而且各州的法律法规中也有相应的规定。虽然州与州之间的立法有所差异,但由于共同受到联邦法的影响,其基本原则和制度都与联邦法保持了高度一致性。3.内容详尽。美国法律中关于殡葬服务管理的规定涉及面非常广泛,内容详尽,操作性强,特别是对殡葬服务经营主体的资质、殡葬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殡葬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以及违法监督处罚措施和救济途径都有具体的规范。4.程序和实体兼顾。美国法律中关于殡葬事务管理的规定中不仅包含公法意义上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还有私法意义上的殡葬合同等制度;不仅对许可标准与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做出了实体性规定,还用相当篇幅规定了听证、申诉等公众参与方面的程序性制度。5.制度建设完备。虽然美国殡葬事务管理规定主要分布在各法律和规章中,但其制度建设是相当完备的。这些制度主要包括殡葬服务经营许可制、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生前预约殡葬服务合同制等。
(三)瑞典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
作为北欧发达国家的瑞典,居民的殡葬方式主要分为土葬和火葬两种类型,全国平均土葬率与火葬率的比率基本上是1:1。瑞典现行的关于殡葬工作的法律法规主要是1990年开始生效的《墓地权法案》。该法案己经经历了四次比较大的修订,己经比较完备。
瑞典殡葬事务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如下几个特点:1.明确墓地权。公共安葬地点不得被用作抵押、不得没收、未经省政委员会许可不得而转让、未经省政委员会的命令,不得全部或部分地拆除。申请修建和扩建安葬地点,要详述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2.保护安葬地点。在《墓地权法案》中,有着这样的表述“安葬地点的规划和建设需由政府批准,其对土地的占有权和衍生的墓地权受法律的特别保护”。03.尊重亡灵。死者在安息之地,应有神圣的尊严、应受到格外的尊重、应妥善管理,当有文物保护意义时,更是如此;不能随意开启坟墓、不能随意挖出尸体或骨灰、也不能随意对尸体或骨灰进行迁移,也就是说墓葬应该为固定不变的。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尽管各国的殡葬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途径、方法有异,但维护人们的丧葬权益始终是该制度的选择初衷和基本蕴意。通过对比,三个不同类型发达国家的殡葬事务有着许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诸如:对殡葬事务的管理相当严格,有着一套法律法规和管理监督机制;要结合新形势,在原有殡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予以修改、完善、提升;对于殡葬事务的管理,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建立上下互动,互相联接,制度完善,监控有力的殡葬管理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