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避免偏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过程中应当在参与者各方之间保持一种超然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和地位,不得受各种利益或偏私的影响”。行政避免偏私原则的核心价值在于行政权力运行的中立性。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行政避免偏私原则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亲属在作出有关城市公墓规划、管理等行政行为时没有个人利益的牵连,并且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掺杂个人预设的观点或者受个人偏好的支配。尤其是在城市公墓经营招投标过程中给予当事人同等的机会,不偏祖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带任何偏见,同时要求有利益关联的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回避。

简言之,“担当处理案件职务之公务员,与应为之行政行为之关联上,如有招致不公众之事由存在时应回避”。之所以在修正和完善城市公墓法律制度过程中强调要贯彻实施行政避免偏私原则,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国城市经营性公墓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着经营主体与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的情形。甚至在我国部分地区存在着由民政部门公务人员亲属经营城市经营性公墓的现象,不仅降低了政府职能部门的公信力,滋生腐败,同时对于城市经营性公墓市场的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消极作用。
行政均衡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作出裁量性行政行为时,“应当权衡各种利益关系,以实现其实体内容的均衡合理,体现法的实质正义”。‘固具体而言,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行政均衡原则要求政府职能部门一方面要平等对待各方主体,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对于相同违法情形不得采取双重标准,区别对待;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职能部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同保护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达成相对的均衡,在最低损害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特别是涉及到公墓选址规划、公墓迁徙安置过程中,要切实尊重个人利益,不得任意加以剥夺和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