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文所言,城市公墓开发运营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土地,因此土地如何获取直接关乎经营性公墓的建设问题。《行政许可法》中关于有限资源的开发利用等涉及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行业市场准入问题,明确规定应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我们发现,凡属政府职能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的事项,都有两个显著的特点:其一,政府通过特别许可的方式赋予其经营特定权利的事项,许可程序上较一般其他许可事项严格;其二,许可资源掌控在国家手中,且这类资源均为有限资源,在利用方式上属于独占性、排他性使用。因此,在城市公墓建设问题上,我们倾向于应当采取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通过招投标程序能够有效对竞标企业资格进行审查,排除其中与政府职能部门有利害关联的企业和个人,使得公共资源的分配机制透明化。但不可否认的是,利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公墓开发经营的企业又可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墓地价格上涨过快,使得公墓市场价格不断攀升,这需要政府职能部门在价格调控机制上发挥作用。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主要采用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从当前来看,由于公墓用地特别是经营性公墓用地一般具有营利性质,因此在公墓用地问题上政府职能部门多采用出让的方式。2009年八大部委出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对此予以明确肯定。然而,我国《土地管理法》又明确规定,城市基础实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我们认为,出于公墓公益性质考量,对待公墓用地问题应当采取多元化策略。事实上,政府职能部门对于部分慈善团体和个人兴建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墓,可优先考虑采取划拨的方式进行土地分配,一方面可以鼓励民间慈善团体和个人投身公益事业,另一方面可借此调节公墓市场价格,遏制公墓市场价格上涨过快的势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