庙产包括属于寺庙的山林、田地、建筑物等不动产和在宗教上、历史上或美术上有重要关系的佛像、神像、礼器、乐器、经典、雕刻、绘画等动产。佛教在印度时,僧尼本不准积蓄财产,所谓不许蓄八不净物,即田园、种植、谷帛、禽兽、钱宝、金饰等。佛教传入中国之初,仍不许僧尼种蓄。大约在魏晋以后,寺院僧尼开始置产蓄财,由募化或捐助而来,然所有财产,多为寺院公有,非属僧人私有,后来一部分寺产渐渐化公为私。1923年10月,孙中山令准施行的《广东都市土地税条例》规定:寺庙、庵观属于“免税土地”。对于劣僧所占庙产,孙中山则主张没收。

革命纪念会干事赵士勤,于中国国民党党务讨论会上提出筹设烈士孤儿院,得到孙中山的赞同。当时,广州市小北郊外,有“官田及能仁寺、三元宫等处寺庙产业百余亩,为前清咸、同年间恶僧、劣道串同衙署吏役私擅据有。及宣统年间,复为小北一带土豪串同僧道书吏私相授受,巧立名目,瞒骗官厅,强占投税管业,实行霸据。”革命纪念会要求孙中山“令派干员专办,将该地契照调验,果属确实,即行拨充,以一半为建筑烈士孤儿院地址,以一半为该院永远基金”。有关部门奉令办理已久,“尚属虚悬”,革命纪念会认为“事关重要,必应举办”,故再次请求孙中山“令行广东省长转伤广州市政厅迅速妥办”。1924年11月17日,孙中山训令广东省省长胡汉民转伤广州市政厅“照案迅速妥办”。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孙中山对于劣僧所占寺产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