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公共利益是一定社会条件下或特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主体利益相一致的方面,是社会公众都享有的非独立的,为一个社会生存所必需的利益。公共利益不属于任何一个具体的人,但却对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的利益有直接影响。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就如同物质、人民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一样。因而,不存在一个具体的叫做公共利益的客观存在物。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法律保障公共利益,也就是保护人们的共同利益,保护每一个公民的自身利益。269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要服从于公共利益。换句话说,相比较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具有优先性。

藏族未成年学生接受的义务教育是一种公共产品,基本是由政府提供的具有强制性、免费的教育,是具有很强外部性的公共产品。政府在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中发挥了基础性的作用。藏族未成年学生接受的义务教育具有极强的外溢性,既是全国性的公共产品,也是地方性的公共产品。藏族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后,既可以助推藏区现代化的进程,也可以为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智力支持;既可以提升藏族未成年学生自身的文化素质,又对藏区公民的文化素养和社会道德水平的提升有所助益,还有利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藏族未成年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既是个人利益的体现,又符合公共利益的诉求,是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