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国家,包括我国的宪法都明文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很多基本权利,同时在宪法中也对其中的一些基本权利进行了限制,或通过授权法律对一些基本权利进行限制。这样,就产生了受到宪法或法律限制的基本权利和没有受到宪法或法律限制的基本权利之分。于是,一些学者从限制之授权的角度来衡量基本权利之间孰重孰轻,强调“基本权利未授权法律限制者,在位阶秩序上,较由基本权利直接规定或间接授权法律规定之基本权利为高。

关于受教育权,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宪法中对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没有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关于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我国《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同时又在第3款做了限制性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另外,我国宪法还授权法律对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作了一系列的限制性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第4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又如国务院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第3条第3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还如,《教育法》第8条第2款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