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与丧葬费的因果关系
作者:
日期:2021-03-19 08:23:38 点击数:
丧葬费在侵权行为诸要件中较具争议者,乃在丧葬费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一种“损害”,此有必要先厘清加害行为与损害间是否具有关连性,方能一窥究竟。因果关系之有无,即为判断二者是否具备必然性的准绳。侵权行为的因果关系,从立法例观之,可约略分为条件说、原因说、法规目的说、危险范围说、必然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条件说(等值说)认为所有造成损害的原因都具有同等价值的条件,由于没有提供有效截取因果关系的方法,将造成无法确定原因力的大小,容易导致不能正确归责。原因说强调区分原因和条件,认为虽然造成损害的原因很多,但只有那些对损害结果在时空上距离最近,或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起到有效作用的原因,才是行为人真正应当承担责仟的原因。但要如何真正区分出原因和条件本身即为一难题。法规目的说认为只有当被主张的损害,根据其种类及存在之方式,受法规保护的前提下,损害赔偿的义务才存在。立法者立法通常是根据立法当时的现状所立的法,随着时间的变化,过去的法若无法适应现在,将由审判者依价值判断因果关系,此说增加判断上的随意性为人所垢病。危险范围说认为如果损害发生是当事人自身应承受的风险,被害人就不能请求赔偿损害,此说给审判者提供较大的裁量空间,但也可能增加裁判随意性的风险。必然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内在必然的因果关系时,行为与结果间才有因果关系,此说将导致被害人举证责仟的加重,也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之客观事实,依吾人日常知识经验,如该行为通常均有发生同样损害结果的可能者,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即有相当因果关系。所谓相当,意在切断其不断延续,使法律价值判断有一合理标准,避免赔偿范围无限扩大。目前实务上以此说为主。
正如上述分析,由加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诸学说可了解,目前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通说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亦即当加害行为依社会通念,皆能发生死亡的结果时,侵权行为人即须负侵害生命权的责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