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损害赔偿原理
作者:
日期:2021-03-19 08:44:51 点击数:
各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确立原则,主要有三种。一是抚慰原则,二是补偿原则,三是惩罚原则。依抚慰原则,损害赔偿的标准以精神抚慰为主,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少于其实际所受损失。依补偿原则,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应不低于其实际所受损失。而按照惩罚性原则,则侵权行为人所支付的赔偿额高于受害人实际所受损失。有关丧葬费应否赔偿,学说上有肯定说及否定说不同观点。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否定说(严格意义之差额说)认为,从人类难免一死以观,丧葬费理论上并非加害人不法行为所生的损害,加害人至多仅应赔偿相当于提前死亡时期,支出丧葬费的利息损害而已。因此,纵属损害,支出丧葬费之人,对义务人可能构成无因管理,本应依无因管理之求偿规定解决。丧葬费请求之规定,显然寓有制裁加害人,回避无因管理制度的含意。即使支出丧葬费之人,本有殆葬这道德上或法律上之义务,仍得请求加害人赔偿。另外,丧葬费的支出,对于被害人之总体财产,少卜无不利益,盖被害人迟早必然支出丧葬费。在生命权受侵害的案件中,加害人赔偿丧葬费,并非采取差额说的结果,此系对于加害人不法行为的制裁所做的规定。
肯定说认为,丧葬费虽是固有的权利,但其基于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发生,自不能不负担直接被害人之过失。由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以“完全赔偿原则”,丧葬费之赔偿范围,以实际支出者为限,不包括预计将来可支出之费用。为免实际支出浮滥,应综合斟酌被害人身份、地位、生前经济状况及当地习俗认定。依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间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原是死者的生存亲属需支出的财产费用,之所以将其作为生命丧失的损害,更多的是从伦理的角度考虑而非法律的层面。丧葬费请求肯定说解决丧家一时间的丧葬花费,具有抚慰、补偿死者亲属的作用,亦是对加害人的一种惩罚。从《民法通则》第119条及其(试行)若十间题的意见第147条、《侵权责仟法)第16条、18条、《中华人民J七和国侵权责仟法司法解释)第26条、最高人民法院扫之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十间题的解椰第26条以观,有关侵权行为损害赔偿中,采用肯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