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母守丧之居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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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4-09 09:30:04 点击数:
守丧,又称为居丧、丁忧等,原是人们为了表达对逝者哀悼之情的习俗。先秦时期儒家将守丧划入道德规范的领域,逐渐形成一种制度,至后世将其纳入法律体系。儒家非常重视孝道,而孝道又能从事生、送死两方面体现出来,故儒家提倡“事死如生”、“慎终追远”,因此从亲人逝世至安葬后的服丧期内的居丧生活都有系统的规范。同时,不同的服丧等级对应的守丧期间的行为也有相应的等级,即关系越是亲近的,对守丧期间的行为节制越多,反之亦然。三年之丧,其表现形式是丧礼中最完整的,因而本节就主要论述为父母守三年之丧的居丧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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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家在丧事上提倡以哀为主,正如《礼记·檀弓上》云:“丧礼,与其哀不足而礼有余也,不若礼不足而哀有余也。”《论语·八份》中孔子曰:“丧,与其易也,宁戚。”其中,“哀”、“戚”皆在表达一种哀戚之情,重在强调丧礼中服丧者内心的情感。而与这种内在的哀情相匹配的外在表现形式,则大致体现在容体、饮食、言语、服饰、居处、社会活动等方面。居父母丧期间,在卒哭之前孝子不能洗澡,要面色发黑、面容憔悴,即所谓“有大忧者,面必深黑”;在言语方面,丧期内言辞不加文饰且与丧事无关的事一律不谈,做到“言而不语,对而不问”;在居处、饮食及哀哭方面,要做到“居倚庐,寝苫枕块,哭昼夜无时。歇粥,朝一溢米,夕一溢米。寝不脱续带。既虞,屏柱相,寝有席,食疏食,水饮,朝一哭、夕一哭而己。既练,舍外寝,始食菜果,饭素食,哭无时。”同时,在丧期内杜绝一切喜庆之事,不得作乐、不得婚嫁、夫妻不能同房,后世更是将“居丧生子”列入律条。至明朝时,《大明律》删除了“居丧生子”条。
随着丧期的推移直至结束,孝子们情感的调节,逐渐恢复到正常的生活,这是符合儒家而练,“复生有节”的观念的。正如《礼记·丧服四制》:“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毁不灭性,不以死伤生也。以节制者也。”丧不过三年,直续不补,坟墓不培。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终也,父母之丧虽令孝子们悲痛不己,孝子们的情感要随着丧期的推移逐渐调适,但“毁不灭性”,如若“毁瘩为病,君子弗为也。毁而死,君子谓之无子。”可见,三年之丧虽缘情而制,但绝不一味放纵,因此若出现因丧致病甚至死去这种情况,都是不合礼义的,非君子所为,是不合孝道的。
三年之丧,虽对孝子而言其创巨痛,悲伤之情短期内难以恢复,但仍不能任性放纵,要遵循“丧之中庸”,即“贤者不得过,不肖者不得不及”。正如丧期内的饮食,“丧食虽恶必充饥,饥而废事,非礼也;饱而忘哀,亦非礼也。”若身体有疾,则要饮酒食肉至病愈。因为身体有疾将影响丧事的操办,“不胜丧,乃比于不慈不孝”,甚至是一种更大的不孝。因此,孔子提出:“身有疮则浴,首有创则沐,病则饮酒食肉”更从服丧者的年龄情况出发,“五十不致毁,六十不毁,七十饮酒食肉,皆为疑死”。这些都是经过人性化的具体考量之后而制定的,保证了它的可实践性。
尽管,礼书上一再强调“丧之中庸”、“毁不灭性”,但在现实中仍有许多因悲伤过度而“灭性”的事例,同时随着族表制度在明清时期发展至顶峰,受这一制度的影响,服丧期内的“毁瘩灭性”的事例甚多,如:
(明)焦鉴,大同府诸生,侍父不离左右,家贫,必勉致甘旨。父卒,哀毁立,旬旬墓侧,悲号不少辍,所亲以灭性非孝劝之,鉴曰:父亡何归?即从父于九原,固无憾。庐墓三年,足不入城市。成化六年,奉诏涯。杨茂、杨瑞,俱大同人,成化间并以孝涯。
(清)邓开先,字道原,灵丘序生。性孝友尚义,尝拾金还遗金。父卒,二弟俱在髻乱,教养成立。事母先意承志,居母丧,毁疥灭性。……县令徐重其为人,给匾涯异之,年七十卒。甚至有悲伤过度而去世的
(明)赵荣贵,……荣贵事鳌母张,硅步不离。母疾,圭J股进之,终不起,哀毁庐墓,成疾而卒。
(清)薛宗尧,大同县善力村人。家世农业,年十二,见其父力苦,辄请代父,不许。后复请,父曰:儿幼第工半,他墉足矣。乃喜,终日操作不少辍,工顾倍焉。既长,力任耕作,不令老父亲拼肤事。俭岁甘旨无缺,父道疾,左右侍奉,目不交睫者累月。比段,号彻,绝而复苏,犹力疾营殡葬。甫毕,呕血而卒。明清时期大同地区的人民在服丧期间不乏“毁瘩灭性”甚至哀毁而亡的事例。虽然古礼中所提倡的守丧制度在淳化民风、发扬孝道精神以及稳定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积极地作用,但是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儒家礼仪本是不主张守丧过度,但为人子者可能无法从悲情之中调适过来,没有很好的把握儒家的“中庸”之道,甚至是受到后世族表制度的影响,故而“毁瘩灭性”的事例不断涌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