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出土实物和字面理解覆面应是覆于人脸部的物件,现有绝大多数复原的覆面也表明它们都是与人脸大小协调或差不多的。但苏州真山、鸿山越墓(长7. 8,宽5. 8、厚0. 2厘米,)太原晋卿赵氏墓(长5. 8、短径3. 2、厚0. 3出土几例和福格艺术博物馆收藏的覆面造型和比例与人脸有较大的差异,前三副很小,后一副又太大,完全不适合覆于脸部。鸿山越墓出土的覆面是报告中明确指明其称谓的,笔者认为把它归入覆面是比较合理的。这种覆面只是采用覆面的象征意义,而不是实际功能用途,它们的形制大小与大多数覆面的差异并不应成为怀疑其用途的理由,顾朴光在论述面具(包含覆面)中出现的这种现象时认为“其实这并非是个有力的谙难,根据大量国内外民族学资料,所谓面具,并非一定戴在面孔上。许多土著民族在举行面具舞仪时,所使用的面具有大有小,有的顶在头上,有的举在手中,甚至有的竟佩戴在臀部。有鉴于此,我们把其中一部分陶、石、玉人面或兽面形雕刻(塑)品归人面具范畴加以考证。这种类型覆面的出现恰恰给我们一个提醒一一应该打破我们观念中固有的覆面只是覆于人脸部的象形敛葬品,它应该还有比较抽象的表意类型。

有了上面的认识前提,太原晋卿赵氏墓和福格艺术博物馆藏的两例在本文中将它们归入覆面也就不难理解。首先三例在造型上有很大相似性,一是总体造型基本一致,都是椭圆形带孔略拱状,外周先留一圈一定宽度的边带;二是大小相近;三是文饰因素交叉相同,即鸿山越墓与晋卿墓以“十”字条带装饰划分,鸿山越墓与福格博物馆的牌饰均用浮雕龙纹做正面装饰。鸿山越墓的覆面称谓是报告中指明的,而晋卿墓的覆面在金胜村发掘简报里未予化分,笼统的归入玉石饰类,在《晋国赵卿墓》里则称作“盾形玉佩”,福格博物馆的那件被归为牌饰如果鸿山越墓的那件可归为覆面,那么这两件被归入覆面的类别应该是比较合理的。苏州真山大墓出土的覆面大小情况与上面三例相反,仅两只表示眉的玉琉就超过30厘米长,不算其余组件,眉就完全覆盖过人脸,但仍然归入覆面也应该是取其象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