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传入汉土后,随着逐渐发展壮大,官府逐渐认可了其依据僧制内律进行自治的权利。代表体现为晋代之后全国僧官系统的形成,由僧官进行僧团事务的管理。其中便包括依据佛教经义戒律对僧尼纠纷、犯罪等情形进行处置,在一定程度上不受儒家经义和世俗法律的拘束。东晋时期,释道安制定了“僧尼规范,佛法宪章”,“天下寺舍,则而从之”,从而使得全国教团实行佛律自治有了具体、详密而又统一的准则。这段时期,佛教内部尚出现了其他许多依据律藏而制定的僧制轨范。例如与道安同时代的支遁制定了《般若台众僧集仪节度庐山慧远定制》作为众僧听讲时的规约,道安的弟子庐山慧远也制定《社寺节度》《外寺僧节度》《比丘尼节度》。可以说,独立于世俗国法之外的“民间法”在佛教寺庙系统中形成。

官府在管理、裁判涉及僧尼的纠纷时,往往也尊重此种“民间法”。例如在《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记载有《寺僧妄诉开福院》,这是一件外来客僧妄图霸占寺院常住财产的案件。审判官也道出了他们四人之所以如此妄诉的根源:“盖缘宗琦等四人,非本寺徒弟,不合容其鼠名住持,故无爱惜常住之心,而但有破坏生事之私意。”于是“以灼见其奸状,见之判语,要当重刑断逐,以清祝圣道场之所,可也”。对宗琦等四人的判决如下:“所有宗琦四人妄诉生事,合坐不应勘断科罪,特与照赦免,当厅戒厉入案,行下本县,逐出开福寺门。”到最后的逐出寺门是与佛教的内部戒律规章是相吻合的,可谓世俗法在审判僧人犯罪案件中参照佛教内部规范进行惩罚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