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亚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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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6-20 10:13:03 点击数:
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是一种极为严重的反人类的犯罪,对社会具有极大的危害性。与其它犯罪相结合,使得中亚五国政局混乱,社会动荡,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困苦。例如,2010年6月吉尔吉斯斯坦南部恐怖袭击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上万人无家可归,大约11. 1万人逃难到国外,30多万人居无定所(zz)0就中国新疆的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而言,其危害性具体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恐怖性极强并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发展
“东突”恐怖组织为代表的“三股势力”以中东、中亚地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思想为精神支柱,以恐怖暴力、分裂、独立为手段,鼓吹建立体现“真主意志”的伊斯兰教的“完美的生活方式”,主张建立“政教合一”的“理想的社会制度”,煽动并实施分裂国家的暴力恐怖犯罪。他们利用宗教感情和民族感情,蒙骗群众,扬言“消灭异教徒”、“杀一个异教徒可以上天堂”,煽动宗教狂热和民族仇视。他们在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场所,以秘密或公开的方式实施杀人、放火、爆炸、投毒等暴力犯罪活动,制造恐怖,严重影响人们的生活和社会的正常发展。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在宗教极端分子的煽动蛊惑下,新疆的三股势力在一定程度上呈扩大化趋势。被煽动加人恐怖阵营的不仅有新疆的刑事犯罪分子,而且有抱着“美好愿望”且“虔诚”的穆斯林。“东突”犯罪分子还纠集、拉拢自己的亲戚朋友、商人、经学院教师和学生以及社会游民加人恐怖组织。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东突”恐怖势力在我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162人死亡,440多人受伤。〔23]2009年乌鲁木齐“7. 5”事件更是造成上百无辜群众死亡,近千人受伤。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暴力行为往往引起强烈的精神、心理刺激反映,产生恐惧心理,造成恐慌状态。此外,极端分子将宗教教义极端化,使上当受骗的信众完全脱离现世生活,完全依赖于“真主”,怠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几个方面的因素综合起来,使得新疆特定地区的社会生活停滞不前。
(二)具有很强的传染性和腐蚀性
宗教极端型恐怖犯罪披着宗教的外衣,利用群众的弱点,具有极大的迷惑性。例如,1996年来自新疆区内的“东突”组织代表在和田召开会议,宣布成立“伊斯兰真主党”,打着所谓“维护人权、宗教自由和维护少数民族利益”的旗号,编造中国政府打击少数民族的谎言,制造舆论,混淆视听,把当地党员干部当作与伊斯兰教对立的“异教徒”残忍杀害。宗教极端势力把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污蔑为汉族人的“殖民统治”,把计划生育政策歪曲为“种族灭绝”,把“双语教育”污蔑为“文化灭绝”,把国家对新疆的开发低毁为“资源掠夺”。他们秘密建立极端宗教组织,以讲经名义进行所谓的“圣战”和分裂国家的宣传,以宗教的名义发展成员,以“殉教”的精神培植暴力恐怖分子。由于宗教极端分子进行恐怖活动犯罪时打着宗教的旗号,喊着蛊惑人心的口号,使一些本无犯罪动机和思想的群众也参与进去,尽管具有一定的盲从性,但危害性极大。
(三)导致非法宗教活动泛滥并危及宗教的正常发展
犯罪分子私办集体宗教活动、非法组织朝觑、私办地下经文学校、地下讲经点等非法宗教活动,打着维护宗教自由的幌子,以威胁、孤立和打击等手段,强迫群众参加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的泛滥,为“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破坏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和进行犯罪提供了温床和土壤,也使得人们自觉不自觉地将恐怖犯罪与该被利用的宗教相联系,一般人难以区分伊斯兰宗教极端主义或伊斯兰原教旨主义与正宗伊斯兰教的关系,影响了宗教的正常发展,也导致西方反恐实践中出现了“敌人化”穆斯林的错误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