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火化:公权介入私权之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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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08 12:27:42 点击数:
综上所述,殡葬选择权既然属于人格权中的身体权,是自然人遗体处置权的一种表现形式,理当属于典型的私权范畴。那么,当前在全国范围内强行推行的火葬政策,属于公权强行介人私权的情形。
由于,公权的价值取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建立和谐稳定的公共秩序,因此,公权介人私域应当是以追求公共利益为动因和目的。众所周知,以“人土为安”“留全尸首”为特征的土葬方式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殡葬习俗。这种习俗绵延数千年,在人们的思想中已经根深蒂固,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区。但是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国家认为火葬与文明、节俭、先进、科学相联系,传统的土葬与愚昧、浪费、落后、迷信相联系。正是借助于这种主观设定的价值判断,国家开始强制推行“改革土葬,推行火葬”的丧葬改革。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具体说来,我国于1956年开始实施殡葬改革,其主要理由有三:一是节约土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土地”的问题;二是节约费用,减轻民众办丧事的负担;三是简化形式,革除丧葬陋习。其中“节约土地不让死人与活人争地”是农村殡葬改革的最主要目的之一。可见,国家行政公权强制介人私权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节约土地而不是基于“火葬”这种殡葬方式自身具有什么天然优势。而“节约土地”毫无异议属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这从表面看来,公权进人私域强行干预公民选择殡葬方式的自由,试图改变数千年来形成的丧葬习俗,理由好像很正当。其实不然,笔者认为,将土葬作为“浪费土地的罪魁祸首”而将火葬作为“节约土地的灵丹妙药”,是认识上的一种误区,殡葬改革尤其农村殡葬改革是选错了靶子,找错了对象,走错了方向。这一点我们将从土葬与火葬的优劣比较中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