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形式;行政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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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08-12 09:56:28 点击数: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为保护本部门或本地区所属企业的利益,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的形式,维护这些企业的市场垄断地位,阻止竞争市场形成的行为。具体来说,行政垄断的主体是政府,其来源于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属于一种强制性垄断,行政垄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1)殡葬服务业的垄断主体是是各级民政部门:我们考察殡葬服务业在全国范围内的产权情况。2010年《中国民政统计年鉴》公布的数据将殡葬类单位划分为在工商部门登记、在编制部门登记、在民政部门登记和未登记的殡葬类单位,其中在编制部门登记和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殡葬类单位主要为民政部门的事业性单位及其下属的基层单位,因此产权基本属于国有的。
上海公墓,上海墓地,太仓公墓,浏家港陵塔,

2009年在编制部门登记和民政部门登记的单位,在单位数、职工人数、拥有火化炉数目、全年处理遗体数及骨灰安葬数等方面都占有绝对优势,其中在火化炉这一殡葬服务核心资本上,国有产权所占的比例高达9500,全年处理的遗体数也高达95。在很长一段时期我国殡葬服务业尤其是殡仪馆、公墓及火化等服务都由国家民政部门提供。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各级政府的民政部门。
(2)殡葬服务业的垄断力来源是法律:《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殡葬服务业的行政垄断来源于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与技术经济特征没有必然关系。由于法律强制力的存在,殡葬服务业中的行政垄断具有较强的强制力特征。
(3)殡葬服务业的垄断目标具有多重性:事实上,不少的殡仪馆、公墓等都属于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性单位。在许多地方,民政部门下设的殡葬管理机构,与殡仪馆等殡葬服务经营单位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运行机制。殡葬服务单位和民政部门之间存在着管理人员的内部流动现象即“旋转门”现象。由于政府部门和企业之间缺少明显界限,不少民政部门将殡葬服务业的进人审批权转而变为维护部门利益的经营独占权,通过设置行政许可的进人管制,提高进人壁垒从而保护本部门企业的利益。因此,可以说,民政部门身上同时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两重身份,这也使得我国殡葬服务业中的目标具有多重性。
由此可见,我国殡葬服务业中具有行政垄断所有的基本特征。
结论2:我国殡葬服务业中所存在的垄断主要属于地区或者行业的职能部门利用其行政权力设立市场壁垒,排斥、限制或者妨碍其他企业参与竞争的行政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