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落空间的秩序生产不是空间结构在村庄社会层面的简单投射,而是具有自主的动力机制。就村落空间的基本格局而言,祠堂和庙宇均具有公共空间的形态,但仅局限于其空间要素的形态不足以理解其秩序整合效应。这种视角存在的问题是将村落空间压缩为孤立的“据点”,忽视了祠堂、庙宇这两个空间要素与农民的深度关联(基于阳宅和阴宅的形式),进而模糊了空间结构的立体性和空间秩序的生产性。事实上,传统中国乡村社会中并不存在纯粹的公共空间,诸如祠堂、庙宇等以“吸纳”或“渗透”的方式深度影响农民的日常生活,使村庄空间呈现出“公”与“私”难以清晰界分、“神圣”与“世俗”难以剥离的格局。因此,公共性而非公共空间是村落空间的秩序生产之内核,它凸显了不同主体之间的复杂微妙的空间关系的重要性。

因此,在立体的村落空间结构下,诸如祠堂、庙宇固然是公共空间,却并不是孤立的空间要素,而是以略有不同的方式塑造了村庄生活的公共性:“吸纳一整合”机制的有效性取决于主体的自觉,即“化私为公”,而“渗透一规训”机制则主要强调“以公促私”。在一定意义上,村落空间的立体结构实际上构造了村庄公共性的两个层次,体现了村落空间的价值生产能力。空间秩序的价值生产能力滋养着地方性规范,从而激活熟人社会秩序。可见,空间的公共性是村落立体空间结构的规范性表达。唯有超越村落空间要素的层次,才能充分理解中国村落空间结构的秩序生产能力,揭示熟人社会的空间秩序。人、鬼、神、祖先被置人村落的历史绵延过程,上述主体之间复杂微妙的关系孕育了弥漫于村落空间之中的“道德力”,在神圣与凡俗的交融之中促进了村落熟人社会的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