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丧仪.违反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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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1-10-27 07:35:50 点击数:
婚、冠、丧、祭是历代家礼规定的4大日常礼仪,而丧礼尤其体现宗族宗法关系和封建等级制度,是儒家家庭和社会伦理观念的核心体现,因此尤为官宦、士绅所看重。在对福州丧葬礼俗的批评中,有不少是指责人们在举行丧札时存在违反礼制的行为。
一是对不按丧葬程序实施硷葬现象的批评。由于家庭经济情况各不相同,很多贫苦人家很难遵照《仪礼》、《家礼》等儒家典籍的规定,严格按照三年守丧的程序安葬死者。这种情况,其实早已有之。据朱熹《家礼》,当时已经存在不遵丧礼程序的情形:“今之丧者,衣硷既薄,绞冒不施,惧夫形体之露也,邃纳之于棺,乃以人棺为小硷,盖棺为大硷。入棺既在始袭之时,盖棺又在成服之日,则是小硷、大硷之礼皆废矣。.. 清代,据乾隆《福清县志》载:“初丧人棺即葬,人子之心何忍?罪与停枢者同。”又载:“古者未葬不卒哭,后世过期者多,故《唐开元礼》权为百日之制。今仍之。乃有未及百日而卒哭者,或只四十九日而卒哭,均为违礼。僻陋村民,又有上食十余日便卒哭者,以为苦于上食之费乎?”国按照《文公家礼》的规定,死后三月下葬、虞祭,虞祭后才能卒哭。如果是四十九日后便卒哭,甚至不到二十天便卒哭,当然是大违礼制。
二是对亲属不按规定成服、守孝行为的批评。乾隆《福清县志》对此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如已嫁之女应为父母守丧一年,而福清县“有一处村俗,卒哭后,回家轿中即换吉衣,替红花。甚有未卒哭,回家亦换吉服,更可惊骇!”守孝三年期间,只能穿孝服或素服,而有些人却“既葬,径于墓中吉服以拜,途中吉服送归,至家吉服拜祭”或“不侯卒哭即穿吉服赴宴会”。守孝期间,按规定不得人内与妻妾同寝,有人却忍耐不住,“于百日之外、未期之前,遂人内寝,.
三是对不按自身社会身份地位举办丧礼行为的批评。民国《连江县志》载该县丧礼陋俗的第四条是“偕越名分”:“送终之礼,人子所能致于亲者,当无不尽。其或身有荣名,及捐例、封赠,原可以饰荣典。乃寻常人家,亦相仿效,备陈仪物,招摇过市。识者常目笑之。丧家并未有人做官,却非要学官宦人家陈设各种封典仪仗,当然是显得有些滑稽。
生老病死,是每个人都无法逃避的人世循环。生而有庆,冠而有祝,婚而有贺,死而有弟,世所共有,因地成俗,亦因时而变。经过数千年的历史演变,传统中国的礼仪文化在很多方面都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的丧葬仪节尽管在总体上与古代丧制基本相似,但无论是葬礼陈设、陪葬物品,还是丧葬形式、守孝期限,都已经大为简化。曾经被人们视为“丧心昧良,莫此为甚”的火葬,已经成为城市乃至农村居民首选的丧葬形式;曾经严格规定的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等服制、丧期,也都完全模糊,随意而行了。以血缘为纽带的封建宗法关系和社会等级制度体系的瓦解,与之相伴而行的丧葬礼仪也因此改变,这也是历史的必然。重要的在于,能够顺应时代发展需要,随时提出合理的风俗改良意见,推动社会风俗向前发展。近年来,福州城乡的丧葬行为中一些铺张浪费、破坏环境的现象又开始出现。而且每遇丧事,丧家往往聘请铜鼓乐队,从早到晚演奏流行音乐,不仅冲淡了应有的悲伤气氛,更制造了极大的噪音。这是有志于风俗改良的文化工作者和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加以关注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