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体,也称为遗体,即失去了生理属性和社会属性的自然人的身体。身体是否属于民法上的物,在我国法学界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尸体如同身体,所有权归公民自身享有,只是在公民的死亡以后,民事主体地位丧失,故所有权转移至继承人,但是继承人对尸体的所有权处分仅限于安排后事,没有其他的处分收益权,故是特殊的物。

有的学者认为尸体不是民法上的物,身体权是人格权,而不是财产权,故作为客体的身体不是财产,是人格权的残余,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笔者认为,尸体不是一般的物,是存在过的人,在死后仍然有人格尊严存在,而为尸体办后事是在世的人受到死去的人的嘱托,维护尸体的尊严即权利也是在私法领域的意思自治的体现。例如在博物馆展览的遗体,分为有主和无主,无主即无人认领,也就不考虑近亲属是否要为其维护权利。有主尸体的展览,往往要亲属自愿捐献,这也就是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表现,亲属认为这样的行为不会损害尸体的基本尊严而同意展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