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国公墓从建立伊始直至1943年以前,公墓方面对购穴数量都没有限制,故很多墓穴售出以后久经搁置,而上海时局的动荡也给这些穴位的最终使用造成了很大的不确定性。“八·一三”事变后,很多穴主举家逃难离开上海,若干年后,有些墓主本人或其亲属因各种原因而客死他乡,未及返沪安葬。

如此,其先前所购置的墓穴便留之无用,只能设法出手。因而,自1942年以后,墓主转让和过户墓穴之事时有出现。对此,卫生局在查明情况后,往准其过户,并收取一定的过户费。毕竟,转让也是解决墓穴浪费的一种方式,并且收取过户费还可以增加一些收入以用于公墓建设。1942年7月,墓主邵卧云呈请将自己所购的3个穴位转赠与其亲戚黄益泰,因其本人巫需离沪,该穴地留之无用。这是事变以后卫生局经手的第一起墓穴转让案件。n月,市民陈初记、陈帼彭分别呈请将个人所购4穴转让与友人王民记、王汉记,盖因交通梗阻、亲属棺枢从外地转运至沪困难,己购墓穴无法使用。队943年,由于同样的原因而呈请转让墓穴的案例尚有数起,卫生局均予以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己购墓穴的转让与过户,为购穴不用者提供了方便,但也为倒买倒卖墓穴留下了空子。1945年国民党市政当局再次收管公墓以后,为了严格管理,防止投机,开始禁止墓穴转让和过户。新颁布的《上海市立各公墓暨火葬场管理规则》规定:“己购之寿穴不得转让或过户。”依此规则,1946年以后申请转让和过户的穴主,均未获批准。同年10月,卫生局在报纸上看到有市民刊登广告出让万国公墓墓地,还特地致函该市民,谓墓穴不得过户或转让,并令科室“将管理公墓规则楷缮,用镜框悬挂各公墓礼堂内”,“碑市民有所遵循而免再蹈故辙之举”1947年,市民陈凤彩呈请卫生局,欲将此前罗凤娇赠予自己的穴位归还原主,卫生局亦依市立公墓管理规则不予批准。
与市属其他公墓相比,万国公墓的历史较长,墓地范围几经扩展变动,管理方数次易主,且购穴者的情况亦颇为复杂,因而禁止转让和过户寿穴的规定碍难长久推行。1948年7月,市立第一公墓中未按时登记之空穴,均己按规定由卫生局收回出售,然“万国公墓未葬空穴,列有姓名并多筑有栏杆,上行(即将墓穴收回出售)困难”,而“万国公墓一人拥有数十穴,扩而不用,殊属可惜,故特准照公价转让或赠与他人,或由本局照价收回”。由此,准予墓穴转让或赠与,墓管理规则的变迁上,同时也想办法收回超领墓穴。可见,卫生局再次作出让步,市政府在推动万国公并非一帆风顺。市政府的行政行为终究要与公墓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因势利导,才能逐渐推动公墓管理规则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