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葬作为死者安息的场所,历来被亲人所重视。受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墓葬也被视为关系生者祸福的地方,它不仅是灵魂所在地,而且还被赋予事关后人兴旺与否的意义,所以被人们重视有加。而一些政治宿敌往往会利用人们对墓葬的感情寄托,做出一些掘家报复之事。王子今也曾指出:“发掘政敌及政敌家族的家墓,在中国古代权争中曾经被作为厌服对方的极其有力的手段之一。

掘墓,又是政治惩罚与政治迫害的一种形式”。这种抱有复仇心理的掘墓在历史上也是比较多见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有伍子青鞭尸的事情发生,《史记·伍子青传》云:“及吴兵入郑,伍子青求昭王。既不得,乃掘楚平王墓,出其尸,鞭之三百,然后已”。及至汉代也有类似事情发生,公元5年,王莽以傅太后、丁太后陵墓不合制度为由,建议掘其家墓,“元始五年,莽复言:‘共王母、丁姬前不臣妾,至葬渭陵,家高与元帝山齐,怀帝太后、皇太太后玺缓以葬,不应礼。礼有改葬,请发共王母及丁姬家,取其玺缓消灭,徙共王母及丁姬归定陶,葬共王家次,而葬丁姬复其故。’太后以为既已之事,不须复发。莽固争之,太后诏曰:‘因故棺为致荐作家,祠以太牢。’渴者护既发傅太后家,崩压杀数百人;开丁姬荐户,火出炎四五丈,吏卒以水沃灭乃得入,烧播荐中器物”。《水经注·渭水下》中就记载了傅太后废陵的情景:“渭水又东,迁霸城县北,与高陵分水,水南有定陶恭王庙,傅太后陵。元帝崩,傅昭仪随王归国,称定陶太后。后十年,恭王莞,子代为王。微为太子,太子即帝位,立恭王寝庙于京师,比宣帝父悼皇故事。元寿元年,傅后崩,合葬渭陵。潘岳《关中记》,汉帝后同莹则为合葬,不共陵也,诸侯皆如之。恭王庙在霸城西北,庙西北即傅太后陵。不与元帝同莹,渭陵非谓元帝陵也,盖在渭水之南,故曰渭陵也。陵与元帝齐者,谓同十二丈也。王莽奏毁傅太后家,家崩,压杀数百人。开棺,臭闻数里。公卿在位,皆阿莽旨,入钱帛,遗子弟,及诸生四夷凡十余万人,操持作具,助将作掘傅后家,二旬皆平,周棘其处,以为世戒。今其处积土犹高,世谓之增挥,又亦谓之增阜,俗亦谓之成帝初陵处,所未详也”。东汉末年也发生过因政治权利集团争斗而引发的掘墓事件,“永兴元年,河溢,漂害人庶数十万户,百姓荒谨,流移道路。冀州盗贼尤多,故耀穆为冀州刺史。州人有宦者三人为中常侍,并以檄渴穆。穆疾之,辞不相见。冀部令长闻穆济河,解印缓去者四十余人。及到,奏勃诸郡,至有自杀者。以威略权宜,尽诛贼渠帅。举勃权贵,或乃死狱中。有宦者赵忠丧父,归葬安平,僧为玛播、玉匣、偶人。穆闻之,下郡案验。吏畏其严明,遂发墓剖棺,陈尸出之,而收其家属。帝闻大怒,征穆诣廷尉,输作左校。”。朱穆掘家受罚得到太学生的支持,“是因为这是与黑暗势力的代表宦官集团进行政治斗争的一种激烈有力的举措”。中国历来讲求孝道,在对待死者上也十分恭敬谨慎,视死如视生。盗墓暴尸于野外,对活着的人来说是一种精神上的折磨,就像戳尸受辱一般。阴宅风水在秦汉时期初创,到魏晋时期成熟一直影响着整个中国社会,有的富贵者甚至把阴宅风水与自身家族的前途相联系,于是他们便十分注重对阴宅所包含的“气”、“势”的选择。抱有复仇心理的掘墓者正是看中了生者供奉死者灵魂的这一点,实施盗墓以解心头之恨,这其中也夹杂了灵魂不灭的影子,掘墓者在对死者进行羞辱的同时,也是抱有让死者的后代不能飞黄腾达的心理的。
针对盗墓者的猖撅行为,统治者也曾制定相关律例进行约束,在秦汉时期就已有成文规定,对盗墓者进行惩罚。《淮南子·祀论训》载:“今人所以犯图固之罪,官法曰而陷于刑戮之患者,由嗜欲无厌,不循度量之故也。何以知其然?天下县发墓者诛有相当严厉的惩罚的,窃盗者刑。’此执政之所司也《太平御览》卷九百五十四引。对盗发帝陵的人也是《三辅旧事》《三辅旧事》曰:汉诸陵皆属太常,又有盗柏者,弃市”。“元鼎四年(公元前112年),嗣侯张拾坐入上林谋盗鹿,处以完刑梯日去颊毛和鬓发),服城旦(刑徒,筑城、捣米之苦役)。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乐安侯匡衡犯‘额地盗土’罪,免官。阳城侯田延年犯为大司农盗都内钱三十万罪,畏罪自杀。武帝时,有人盗发孝文园座钱,永相严青翟自杀。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年),任官为太常,坐盗窃茂陵园中物罪,免官”。由此可知,汉代对盗发帝王陵寝、宗庙的惩罚是极为严厉的,居高位者触犯此律,或免官,或自杀。平民百姓一般都是死刑,甚至可能会株连九族。即使有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历朝历代的盗墓活动也频频发生,这除了墓葬之中珍贵异宝的吸引外,恐怕与有关地区的监管不力有关。当社会处于动荡时期,国家法律就如同一张废纸,没有了之前的约束力,在此段历史时期往往会发生大规模的盗墓活动。此外一些官吏素质低下,不能够很好的贯彻律例,对盗墓者量刑不准,以罚代惩,也助长了盗墓者的嚣张气焰。官吏在用罚代惩的背后就会有受贿枉法的可能出现,甚至会出现官吏参与分赃,将分得的上等文物贡给京师权贵,从而为自己的政治前途铺路的现象,“珠玉之器,皆入京师贵人家矣。
盗墓现象伴随厚葬风俗的盛行而兴起,这种现象的产生是由诸多因素决定的。厚葬风气盛行,随葬品类型的多样化,以及富贵者为显示自己身份地位,使用大量的金玉器陪葬,这些在客观上为盗墓者提供了基本的盗取对象。主观条件来说,盗墓者对墓中财物的追求是其不惜冒生命危险而为之的主要因素。个人对财富的欲望过于放纵,从而使人的道德感和意志在财富面前变得一无是处,盗墓者在面对墓中财富时,自身的道德感便失去了作用;而且这些盗墓者自身的素质一般都不高,受到的文化熏陶也不浓厚,因为盗墓在当时的读书人心中是“奸事”,读书人一般是不会做这种鸡鸣狗盗之事的。中国古代社会的读书人尤其注重名节,他们宁愿为“义”而死,也不愿为“利”败坏了自己的名节。而盗墓者本身素质不高,对“义”“利”没有明确的意识,在他们眼中只要有“利”“义”。此外,地方官吏不度上沦为了盗墓者的帮凶,能很好的实施国家制定的关于盗墓的律例,就会舍弃在一定程地方这种不作为的方式也会助长盗墓现象的泛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