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族神判的执行必须有巫师的参与,因为只有巫师参与诅咒的神判才能更加具有约束力,也才能确保无理者遭遇报应,有理者康吉。可以说,没有巫师参与的神判从结构上看是不完整的,或者说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神判。因此,我有理由认为在苗族生命伦理的信仰维度上,必然内含着对巫师的信仰。这种信仰是基于巫师拥有神圣的权力,并作为专职神职人员在苗族村落社会的生命伦理建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关。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事实上,湘西方言区苗族村落社会中流行的并延续至今的神判方式,“古人谓之杀牲献血。双方各将其事由,具享状诉而告誓于神明也。其法:用大雄鸡一只及酒一碗,原被两告齐跪于神前,伏俯祷断。所谓神者,系指鸭溪天天神。一般人证,参加其间,燃烛烧香,各诉情词。诉毕,砍断鸡头,滴血酒中,争端当事者饮以盟心,并盟誓曰:受冤者吃发吃旺,冤枉人者断子绝孙。此法间亦有刺猫血于酒中者。今之苗乡吃血,多不用猫血。相传,吃血有愧者,必有报应:小报有三年,大报在眼前,不是灾异降临、瘟病人畜,便是退财或意外祸殃。神灵阴鉴,有理者福,无理者灾,善恶果报,丝毫不爽也。苗族学者石启贵在实地调查中对“神判”施行方式的简要记录。这一记录表明:神判有“应期”的设置,它是苗族村落社会中用于解决争端的文化手段,神判仪式施行必有相关的牺牲、香纸以及争端当事双方的神前发誓等环节。但必须说明的是,以上记载所展示的只是化简了的神判仪式。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中已经提及,神判本质上是一堂专门的“巫事”。可以认为,没有巫师参与的神判不是完整的神判,也算不上最庄严的神判;没有巫师参与的神判,它本应有的约束效力也将打折。这是因为,在神判仪式实施的整个过程中巫师不仅充当主持人的角色,他同时还是仪式中最高的权力持有者。尽管在口常生活中,巫师没有什么权力,家中没有兵丁,没有武将。但是,到行巫的时候,巫师就会不断地唱说他有若干的兵将,并率领他的无数兵马,东征西讨所向披靡。巫师的兵马不是真实的存在,而是在意念中存在,是习巫毕业时举办的成巫大典上师傅封送的。换言之,这些兵马本质上是一种由巫师垄断性支配、役使的象征力量。正是基于对这些神秘力量的象征性占有和支配,使巫师获得了神判仪式中的最高审判权。那么,这种权力如何形成的,巫师的本初角色是什么?为了层层解读这些问题,我得事先对权力问题及其本质展开必要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