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葬”在广义上讲是对死者遗体的处理方式,根据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葬”的形式和方法也在不断演变。按照目前所掌握的考古资料和部分遗存文献描述,在人类社会早期,受制于食物短缺的客观限制和原始死亡观念的主观影响,吃掉遗体可能是人类早期处理尸体的基本形式之一。而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和人类社会的逐步文明化,埋葬制度才开始出现,《周易·系辞下》中就记载:“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以棺撑,盖取诸《大过》。”可见,在早期的埋葬制度中,死者遗体并不是埋入地下,而是用杂草木薪厚厚遮盖,置于旷野之中,后来“圣人”出现,才实行以棺撑盛放尸体后再埋入土中的方法,由于这种土葬的形式,不仅满足了人们“魂归自然”的精神追求,也满足了人们“缅怀先祖”的哀悼之情,因此很快流行开来,并逐渐发展成一套完善的丧葬制度,在中国古代一直很受重视,影响至今。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在两宋时期,无论是按照官方礼法还是民间习俗,主要的丧葬习俗依然是土葬,但实际上,宋代的丧葬习俗具有多样化特点。如范致明《岳阳风土记》中记载:“(荆湖民俗)死者多不埋葬,或暴露风日,或置之木梢,谓之死丧祥。”“暴露风日”即是“置尸于野”的野葬形式,“置之木梢”即是“奉尸于天”的天葬形式。除此之外,还有“弃尸于水”的水葬形式,如范镇《东寨记事》中说:“(凤州)贫民不能葬者,弃尸水中”,以及“焚尸于火”的火葬形式,海外宋史研究者伊沛霞曾估算,两宋时期的火葬率约在10%-30%之间,河东路和两浙路火葬率最高。但是一般来讲,在如此众多的丧葬形式中,哪怕是“自宋以来,此风日盛”的火葬形式,在两宋儒学复兴的大背景下,依然不被统治者和社会所接受,《宋刑统》卷一八《贼盗律·残害死尸》条就规定:“烧尸者,徒三年……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烧棺撑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九月范冈奏言:“今火葬之惨日炽,事关风化,理宜禁止。望申严法禁”,高宗从之。因此,两宋时期,在官方和绝大多数地区流传的正统理念里,时人对于逝去亲属首要的处置方式依然是按照礼法的规定(具体可见本文绪论第一节“研究缘起”)进行妥善安葬,以求“入土为安”,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这种如礼的处置方式并不能马上实现,这时候就会出现暂时性的“权葬”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