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州地区信仰风水的习俗由来已久,宋人罗愿《新安志》中已有程灵洗为其父挑选“吉兆”安葬的故事。清代,徽州地区风水观念盛行,在徽州人看来,祖墓之一草一石皆关乎宗族的命运,一朝被损,则有子孙不蕃之风险。受此观念影响的墓地诉讼在徽州屡见不鲜,正如清人赵吉士所说“风水之说,徽人尤重之,其平时构争结讼,强半为此。这种风水实质上构成了墓地中的隐性“财产”。因侵犯祖坟风水而控至官府的案件主要包括“谋占风水’、“盗砍荫木”和侵害祖坟“龙脉”等三个方面。
浏家港陵园,上海公墓,

1.谋占风水。
受风水观念影响,徽州人在殡葬先人之时,“既择年、月、日、时,又择山水形势,以为子孙贫富、贵贱、贤愚、寿夭尽系于此’。而优质的山水形势即是所谓的“吉壤”,对此,徽州人自明代起就形成了较明确的判断标准:“土厚、水深、无砂、无蚁,土色以黄为正,坚而不燥、光润而不湿者吉。”这样一来“吉壤”资源的缺乏就不足为奇了。由于寻找一块吉壤不易,故而会出现盗葬等行为。这种因图谋“吉壤”而起的盗葬行为,即是对于风水财产的谋占。表1案例中的盗葬行为均有谋取优质风水的诱因。以光绪十五年(1889)许文源等控不法之徒案为例,许氏祖墓在太平天国战争中无人看管,即有人凯觑吉壤盗葬,控告至官后,因证据不足无法定罪,许氏只得请官府示禁以图“消患于未事之先”。在这些诉讼中,堪舆之人即地师的作用不能忽略,嘉庆二十二年(1817)周荣等控异姓棍徒案即是被告受地师影响而引发的。对于这种谋占风水的行为《大清律例》中没有明确的法条规定,官府只有在盗葬行为发生后才会给予处置。因此,宗族为保护自家墓地风水,只得提前向官府请得示禁以作预防。
2.盗砍荫木。
在徽州人观念中,荫木被赋予了护卫祖先坟莹的功筋墓旁树木勤蓄,始可以护坟而壮观焉”。这使得荫木在风水上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并和子孙后代的繁衍联系在一起,即“树木有关乎风水,而风水实关乎人丁”。与此同时,官府亦对这些荫木记有山税,如一份清代乾隆年间的体宁县坟山示禁告示载:“据十八都三图贡生汪大缓、职员汪得志呈称:缘生等祖莹葬在土名庄基林,系坐字二千四十九号,山税一分七厘。”盗砍荫木的行为一经发现必然会引起宗族的强烈反应,以致产生诉讼。从这些诉讼的被告人来看,盗砍可大致分为本族盗砍(如光绪八年叶庆熊等控叶三喜与不法之徒案)、外族盗砍(如光绪十五年许文源等控不法之徒案)及看管者监守自盗(如乾隆三十年洪征治等控坟佃案)三类。由于荫木在墓地风水上的特殊性,官府对盗砍荫木的处罚要较一般盗砍为重,如在叶庆熊等控叶三喜与不法之徒案中,官府就将被告“提押责惩”,并给予示禁。
3.侵害祖坟“龙脉”。
清代徽州人一般认为祖坟龙脉乃是风水根基‘本自天成”,如果遭到破坏必然会影响子孙后代,所以将损害祖坟“龙脉”的行为视为严重侵权,并会付诸诉讼。如在雍正十二年(1734)汪兆嗜控土豪邵子俊案中,汪氏族人兴讼固然有邵子俊盗采山石之故,更深层次原因应是害怕祖坟“龙脉”受损,导致“子孙必受其咎,刁风渐起,穿凿更恐不体”。这种大规模的破坏行为在诉讼中并不多见,官府处置亦以示禁预防为主。